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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沙田衝突 3人認暴動判監禁 官拒接受被告是「受害者」說法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7月14日的沙田大遊行,入夜演變成警民衝突,兩名便衣警察遭示威者扔雨傘、腳踢襲擊,控方更稱其中一警受傷後無法再執行前線工作。24歲男子、51歲保安員和17歲男生月初承認暴動罪,為6.12衝突的冼嘉豪之後,第二宗「反送中」示威者承認暴動罪的案件。法官胡雅文今日(2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指,不接受被告為「受害者」的說法,3名被告在一大群人當中,恃仗人數多而行事,令他們以為自己受到支持,因此也不接受辯方將各人的行為切割考慮,而且必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雖報告建議判17歲男生入教導所,但胡官表示判刑應著重阻嚇成份多於更生,最終判即時監禁3年4個月,另外兩名成人被告則判監禁4年。

被告依次為:24歲的梁柏添、51歲保安員龔志遠和17歲李姓學生。3人承認於去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一期3樓398號舖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首被告梁柏添與次被告龔志遠另外承認同日於383號舖外參與暴動。

【警方修例】記協主席楊健興:警方只係認真處理我哋 籲「大家一齊反對」

(獨媒特約報導)警方前日宣佈修改《警察通例》傳媒代表定義,只認可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及國際知名外媒機構。八個新聞工會召開記者會反對修例,記協主席楊健興坦言修訂目的是阻礙記者採訪,又反駁警方指會認真處理記者關係,「只係認真處理我哋」,呼籲業內人士一同反對警方修例。

楊健興稱警視傳媒為敵 修例為阻礙採訪

楊健興批評警方於修訂《警察通例》前已任意濫用封鎖區,例如在8月10日搜查壹傳媒大樓時已阻止部分記者進入封鎖線內採訪。他質疑「嗰到冇其他人或車,有咩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嘅問題呢?」直斥警方設立封鎖線目的只為阻止傳媒採訪。他續指,最近示威現場通常不多於10個參與者,只有150個記者,質問記者如何阻撓警方工作,認為警方視傳媒為敵人,針對傳媒而改動警察通例。

黃之鋒涉去年10.5遊行非法集結案  斥警「冇嘢揾嘢嚟告」

(獨媒特約報導)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今午1時到中區警署報到時被捕,警方指他涉嫌去年10月5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違反《禁止蒙面規例》。黃之鋒錄口供後會見記者,批評警方今次控告是「多此一舉」、「冇嘢揾嘢嚟告」,刻意製造寒蟬效應,以阻止港人參與10月1日的遊行。

黃之鋒於下午4時半左右離開中區警署。他表示已經完成錄影盤問,警方向他出示4段新聞短片,包括香港電台、無線電視、新唐人及台視新聞的片段。黃續指,包圍警總案中警方仍然會以自家錄影進行錄音盤問,但今次只出示4條新聞媒體拍攝的片段,證明警方「冇嘢揾嘢嚟告」。

黃指,今次是他最近一次出獄後,第三宗被起訴的案件。他批評政府以「案件疊案件」方式起訴民主派,令被告不能離開香港。他坦言不知道自己會否再被指涉及其他案件,但希望公眾繼續關注抗爭案件及在囚人士,稱去年6月離開監獄以後「從未後悔與大家抗爭」。

另外,社運人士古思堯亦於下午1時許在家中被重案組人員拘捕,指他同樣涉及去年10月5日非法集結案,已到長沙灣警署落口供。

民陣十一遊行料被拒  岑子杰轟政府借疫情滅聲

(獨媒特約報導)民陣向警方申請「十一遊行」,召集人岑子杰、副召集人陳皓桓下午和警方商討安排。二人和警方僅會面15分鐘,他們在會後見記者,岑子杰指,今次是歷來最少警方代表的會議,形容見面只屬跑過場,預計很快便會收到反對通知書。岑子杰批評政府押後立法會選舉,並因豁免海員檢疫,導致第三輪疫情,當局則借疫情消滅反對聲音,「過去八個月,香港人無論有幾多不滿,無論香港人面對幾大嘅打擊,我哋香港人都無得發聲呀!」

岑子杰重申,民陣如未能申請不反對通知書,便無法舉辦遊行。他表明,港人絕對可以再次迎來百萬人上街。他斥警方用盡權力限制和阻撓遊行就已有8至9個月未曾舉行「合法」的遊行和示威。他批評警方以不合符限聚令要求而取消遊行,已將遊行鎖進壞的夾萬,而夾萬的密碼鎖是壞的,「警方就要求我哋撞一個正確嘅密碼。」

岑子杰不滿當局做法,指港人已失去遊行和集會的權利,斥自有限聚令開始,警方均沒有合情、合理地使用限聚令告票,只會圍捕和無差別地控告街上的人,呼籲港人要保護好自己。

曾助潘曉穎家屬開記招倡修例 周浩鼎割蓆:最近冇接觸過潘生潘太

(獨媒特約報導)涉嫌於台灣殺害潘曉穎的陳同佳去年出獄一年後,至今未赴台自首。死者潘曉穎的父母近日接受傳媒訪問,並發表公開信要求陳同佳儘快兌現承諾,親自回應赴台投案的時間表。曾協助潘曉穎母親召開記者會的民建聯周浩鼎今日被追問時,表示自己「最近冇接觸過潘生潘太」,希望港府及台灣儘快配合,協助陳同佳自首。

民建聯李慧琼及周浩鼎於去年2月曾協助死者潘曉穎的母親召開記者會,要求修訂《逃犯條例》。事隔一年,周浩鼎被問及對潘母的公開信有何看法。他表示自己「最近冇接觸過潘生潘太」,並指公開信的內容「都係呼籲返陳同佳儘快去自首」,希望政府盡快配合,台灣當局亦可作出應對。另一民建聯議員葛珮帆則與黨友鄭泳舜的回應如出一轍,指自己「未睇」公開信,未能作出回應。

16歲少年認硬物掟警車、攜鐳射筆 被判入更新中心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10月13日,網民發起「神獸罷鷲」多區開花行動,發生嚴重警民衝突。一名16歲青年在觀塘向警車投擲硬物,被警方當場制服,並搜出鐳射筆。他早前承認刑事損壞、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違反《禁蒙面法》共4罪。還柙三星期後,今(23日)被解往觀塘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指告的行為對警車內警員安全受威脅,會挑動在場示威者情緒,可能令場面進一步惡化,但考慮到被告年輕,故判處被告進入更新中心。被告亦已向警方賠償4,300元維修費。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指,被告的行為對警車內警員安全受威脅,會挑動在場示威者情緒,可能令場面進一步惡化。即使感化官建議12個月感化,或辯方建議的住院式感化令,但本案案情嚴重、有暴力的因素,須判羈留式刑罰,以提高阻嚇性。

徐官指懲教報告顯示更生中心、勞教所、教導所均適合被告,但徐官認為勞教會更為合適,並引述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的報告,形容被告為單純、衝動的青少年,雖然被告表示有悔意,但其實悔意不足。報告亦指,被告需接受較大衝擊才會警醒,令他重回正軌。但徐官考慮到被告犯案時年僅15歲,認罪並且願意承擔法律後果,故接納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的建議,判被告進入判更生中心。

8.31暴動案 警員翻看130小時片段辨認被告 辯方質疑影片不夠清晰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8月31日有市民發起遊行,其後在灣仔一帶發生衝突,多人被捕。其中8人否認暴動罪,當中包括「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案件今(23日)在區域法院第11天續審,控方今日傳召負責翻看片段的警員陳超勁作供,他在看過被告在警署的照片後,翻看閉路電視及公開媒體片段逾130小時,並找出相同衣著的人,惟他只能憑衫褲鞋等辨認。辯方反對將其證供呈堂,因片段清晰度低又不能呈現五官,而且警員從未在現場出現過。法官質疑是否需要依賴警員作辨認:「佢有啲咩特別的知識係我哋無?片中人裝束你睇到,我都睇到,洗唔洗睇100次先識呢?」

警稱:被告裝備是獨特而唯一的,所以能認出

負責翻看片段的偵緝警員17534陳超勁作辨認證供,他主要翻看事發當日的閉路電視、公開媒體片段及警方錄像片段,透過先看被告在警署的照片,根據其衣著及裝備辨認片中人是否第三被告鍾嘉能及第五被告陳虹秀,並留意他們有否在被捕前出現。他指從今年7月29日起開始這工作,觀看片段超過130小時,並會將有需要的畫面定格,再重複看50次以上,同時亦會留意環境。

恆香假月餅疑雲 海關原來拉錯人 問題在一個「老」字

(獨媒特約報導)海關上週接報後在元朗檢走一批在內地生產冒牌恆香月餅和餅券,並拘捕被指是集團主腦的鄭鴻杰。77歲的鄭鴻杰下午以「恆香餅家」股東身份,在元朗大樹下西路的恒香餅家工場見記者,澄清該批月餅由有百年歷史的「恆香餅家」所生產,強調是正貨。

鄭鴻杰強調,自己同為「恆香老餅家」的股東持有人,絕不會作出抄襲之舉。他指出,「恆香老餅家」一直就股權開展訴訟多年,稱相信有利益衝突人士向海關提供誤導資料,導致月餅被清走。

左:鄭鴻杰
(左)恆香餅家股東 鄭鴻杰、(右)恆香餅家秘書 李先生

「月餅鬧雙胞」 源於股權之爭

馬道立發聲明稱法院不應被政治化 郭榮鏗籲社會先了解判辭理據

(獨媒特約報導)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今日發表聲明,回應近日社會對法院裁決的批評,強調法官裁決不會受任何政治考慮影響,法院職能亦不應被政治化,並指社會作出批評時需有依據。公民黨法律界議員郭榮鏗指,司法機構遭《文匯報》、《大公報》及部份立法會議員有系統地指責,所以有必要公開澄清,強調司法機關「兩面受敵」,認為社會可理解法庭判辭的理據後才作出批評。

馬道立在聲明中強調,法官在行使司法權力是以法律為依據,別無其他考慮,當中亦不包括對政治問題或爭議作出裁決,重申法官必須不受任何政治考慮影響。文中又提及法院「不應被政治化」,指其職能不包括裁斷政治爭論、倡議任何政治觀點、或根據任何主流媒體或公衆意見審理案件。

對於有法官的裁決被批評,馬道立則指法院及法官誠然可以被批評,但評論必須有理可據,強調在欠缺基礎和理由的情況下作出批評是錯誤的,又指只因案件的結果不合自己心意,便作出偏頗或違反基本原則的嚴重指稱也是錯誤。

涉攜六角匙及索帶 中大新傳學生脫罪 官:未能證被告有意築路障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11月11日有網民號召「全民三罷」,有示威者在各區堵路。一名中大新傳學生在觀塘被警員搜出六角匙、索帶等物品,她否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經過審訊,今(2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獲裁定無罪。被告的導師潘達培供稱涉案物品可用於畢業作品,裁判官認為潘未能解釋為何被告會在現場出現,不能完全依靠他的證供,但亦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意圖與警方對峙或築路障。

被告梁倩珩(21歲)被控於去年11月11日,在觀塘道近燈柱AB5425A,管有8條六角匙及一包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裁判官梁少玲指,兩名警員的證供清晰,無不合理之處。兩名警員供稱到達牛頭角道玉蓮臺後,看見有路障,但未見示威者,直至抵達康寧道才見身穿黑衣的示威者,遂向裕民坊追截。警方追至後巷時,發現被告附近有10多名黑衣人,當時被告身穿淺色上衣、戴着黑色鴨咀帽,並用黑色面巾蒙面,正撐着傘。警員截停被告後,拉下其面巾,發然面巾下仍有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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