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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沙田衝突 3人認暴動判監禁 官拒接受被告是「受害者」說法

7.14沙田衝突 3人認暴動判監禁 官拒接受被告是「受害者」說法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7月14日的沙田大遊行,入夜演變成警民衝突,兩名便衣警察遭示威者扔雨傘、腳踢襲擊,控方更稱其中一警受傷後無法再執行前線工作。24歲男子、51歲保安員和17歲男生月初承認暴動罪,為6.12衝突的冼嘉豪之後,第二宗「反送中」示威者承認暴動罪的案件。法官胡雅文今日(2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指,不接受被告為「受害者」的說法,3名被告在一大群人當中,恃仗人數多而行事,令他們以為自己受到支持,因此也不接受辯方將各人的行為切割考慮,而且必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雖報告建議判17歲男生入教導所,但胡官表示判刑應著重阻嚇成份多於更生,最終判即時監禁3年4個月,另外兩名成人被告則判監禁4年。

被告依次為:24歲的梁柏添、51歲保安員龔志遠和17歲李姓學生。3人承認於去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一期3樓398號舖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首被告梁柏添與次被告龔志遠另外承認同日於383號舖外參與暴動。

聽聞判刑後,龔志遠與旁聽席上的母親互相對望,並不斷點頭。散庭後,撐著拐杖的母親立即走到犯人欄旁邊,向龔嗚咽道:「唔好走呀!」、「我見唔到你」,懲教人員勸說:「聽日再探!聽日再探!」隨後帶走龔。據辯方求情,龔的母親有早期柏金遜症徵狀。

法官胡雅文表示,不接受首被告的大狀求情稱被告也是事件中的「受害者」,3名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第一時間認罪,但是判刑必須具阻嚇作用,除了阻嚇本案被告避免再犯外,也要阻嚇其他人不要有樣學樣,因為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皆不可被容忍。

胡官續指,本案發生在商場室內,雖歷時短暫,但是被告蒙著面,涉及向執法人員施襲,並有意圖地襲擊在執行職務的警察,失去控制和自制能力。受傷警員不僅承受身體的傷害,還影響他們作為警務人員的前途,因傷勢的後果現時難以估量。3名被告在一大群人當中,恃仗人數多而行事,令他們以為自己受到支持,並進一步鼓勵其他人參與暴動。此外這個暴動對商場內的公眾人士造成滋擾,影響居民、市民與警察之間的關係。

胡官指,雖然各個暴動案例均涉及不同背景,但是它們之間的共同量刑因素,是必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胡官在庭上多次強調,必須整體地考慮事件的暴力程度,而不是將各個被告的行為切割開來,因為暴動的參與者正正因為恃著人數眾多,才會對社會造成威脅;也正因為他們彼此支持,所以罪責是一樣。

就案發時年僅16歲的中五男生,胡官引用黃之鋒的上訴庭案例指,當年輕人干犯嚴重的罪行時,判刑的阻嚇性比更生更重要,所以即使報告建議判入教導所,並考慮過他的個人背景、年輕、一時衝動犯案等因素,也必須判處監禁。

胡官表示,要將年輕人判入監獄並不是一件易事,但平衡過公眾利益,就首先發生、3人共同面對的暴動控罪,量刑起點為5年;就接著發生的暴動控罪,由於首被告和次被告沒有停止,而選擇繼續留在現場參與下一輪暴動,所以採用較高的量刑起點,即6年。各被告認罪,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後,承認兩項暴動罪的首被告和次被告總刑期為4年,承認一項暴動罪的男生刑期為3年4個月。

胡官又指,和平示威和集會的權利受到《基本法》和《人權法案》的保障,但當集會變得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便會超越憲法所保障的界線,甚至變成無政府狀態。法治是文明社會的基石,確保社會安寧及公眾秩序,而暴動則會對法治帶來衝擊。

案件編號:DCCC81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