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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暴動案 警員翻看130小時片段辨認被告 辯方質疑影片不夠清晰

8.31暴動案 警員翻看130小時片段辨認被告 辯方質疑影片不夠清晰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8月31日有市民發起遊行,其後在灣仔一帶發生衝突,多人被捕。其中8人否認暴動罪,當中包括「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案件今(23日)在區域法院第11天續審,控方今日傳召負責翻看片段的警員陳超勁作供,他在看過被告在警署的照片後,翻看閉路電視及公開媒體片段逾130小時,並找出相同衣著的人,惟他只能憑衫褲鞋等辨認。辯方反對將其證供呈堂,因片段清晰度低又不能呈現五官,而且警員從未在現場出現過。法官質疑是否需要依賴警員作辨認:「佢有啲咩特別的知識係我哋無?片中人裝束你睇到,我都睇到,洗唔洗睇100次先識呢?」

警稱:被告裝備是獨特而唯一的,所以能認出

負責翻看片段的偵緝警員17534陳超勁作辨認證供,他主要翻看事發當日的閉路電視、公開媒體片段及警方錄像片段,透過先看被告在警署的照片,根據其衣著及裝備辨認片中人是否第三被告鍾嘉能及第五被告陳虹秀,並留意他們有否在被捕前出現。他指從今年7月29日起開始這工作,觀看片段超過130小時,並會將有需要的畫面定格,再重複看50次以上,同時亦會留意環境。

就第三被告鍾嘉能的衣著,陳超勁指片段中看到一男子身穿黑衣、黑長褲並有白色間條,以及白波鞋,期間曾手持盾牌。就第五被告陳虹秀的衣著,他在片段中看到一名女子穿黑衣及白色長褲,頸掛豬咀,背橙色斜孭袋。他指兩人的衣著加上裝備是獨特而唯一的,所以能認出。

辯方反對呈堂 因片段不夠清晰且片中人蒙面

代表第三被告的大律師王國豪反對警員的辨認證供呈堂,不應單憑數片段及照片就指出被告在片段中,希望法庭將其證供剔除。辯方的反對理由為在英國上訴庭案例中,在4種情況下法庭可容許片段中的辨認證據呈堂,分別為:現場影像足夠清晰、陪審團可將其與犯人欄內的被告作比對;證人足夠地熟識被告,可從影像中認出他;證人不認識被告,但用了相當時間檢視及分析影像,從而獲得「特別的認識」(special knowledge),是陪審團所沒有的;證人擁有「面部辨識的合適資格」(facial mapping expert)。而在此案中,只有首項及第三項是相關。

辯方指出,其反對理由為控方所依賴的片段不符合「足夠清晰」的要求,而此要求是首要和必須的。他解釋,影像細小、清晰度低、放大後更為差劣,而影像不能呈現五官,衣著及裝備亦不清楚可見,不足夠作辨認及比對之用。另外,警員從未在現場出現過,亦未見過被告,加上片段中的人士完全蒙面,而被告在警署的照片則露出全面,故完全沒有比對價值。而片段中人士的上半身均被雨傘及其他人遮擋,只依稀看到褲及鞋。

辯方又指,另一原因為警員即使看片段135小時,也不能從檢視片段後獲得陪審團沒有的「特別的認識」。

辯方指警員證供偏見性及主觀性極高

辯方又希望法庭考慮「有甚麼是警員看到,但法庭看不到或未必看到?」,故認為警員只是透過其偏見性及主觀性極高的證供指出片中人為第三被告,其觀察不比法庭更有優勢。另外,代表第五被告陳虹秀的資深大律師潘熙亦以相同理由反對辯認證供呈堂。

控方強調「兩層做法」加強其證據可接納性

惟控方一直強調警員看過片段超過130小時,已對片中人有「特別的認識」,並提議可先由警員就辨認去作供,然後法官再自行觀看相關片段,並稱這是「兩層做法」,能夠加強及擴闊控方證據可接納性基礎。他又指出在林子健案中,亦是由警員從片段認出其步姿及動作等。沈官質疑為何需要該警員作辨認證供:「佢有啲咩特別的知識係我哋無?片中人裝束你睇到,我都睇到,洗唔洗睇100次先識呢?」沈官又指此案與林子健案不同,後者涉及步姿,但此案只憑衣著等。最後沈官表示需時考慮,明天將決定是否接納警員證供。

案件明日(24日)續審。

案件的 8名被告,依次為:余德穎(24歲)、賴姵岐(23歲)、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歲)、社工陳虹秀(43歲)、速遞員簡家康(19歲)、社工莫家晴(24歲)、廚工梁雁彬(25歲),同被控一項暴動罪。

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被指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伸縮棍,及一個內載有甲苯及二甲苯高度易燃有機溶劑的物品,是有意圖使用上述物品作攻擊性武器。

案件編號:DCCC 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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