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雨傘運動,並没有因為三個佔領區清場而結束。反之,隨着旺角清場衍生出一系列民間不合作運動,而當中最多人參與的莫過於一個個「鳩嗚團」。這場香港史上最重要的羣眾運動彷彿已透過香港人的無限創意與走位精神升級了成為「雨傘2.0」。警民關係在「雨傘1.0」時的緊張與矛盾亦因為「鳩嗚」不停而更顯突出,警方向街上市民(不管是逛街或鳩嗚)查閱身分證,乃至抄下地址等個人資料自然引起市民的疑問與不滿。說到底,究竟一位公民在此情況下有何權利?而香港與其他國際大城市(如我們愛比較的倫敦、紐約)在這方面的比較又如何?
查閱身分證及地址
首先,根據入境條例第17C條,任何軍裝警員或展示委任證的便衣警員,都有權向巿民查閱身分證明文件。記住,你有權拒絕向未能出示委任證的警員展示身分證,畢竟此人要查閱你的個人資料,你絕對有權要求他證明身份。《警隊條例》第54(1)條規定,警方如「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他可以「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供該警務人員查閱」甚至搜身(但必須與懷疑的罪行相關)及扣留一段合理時間以供搜查。而警員的觀察,則建基於他的「主觀」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