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炒黃牛」的問題一直為人詬病,2022年至2024年第二季沒有人因觸犯《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6條而被定罪,康文署在期內並沒有接獲相關舉報,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羅淑佩昨日表示政府將研究透過立法及刑事化的方式處理康文署表演場地的門票炒賣。立法會議員吳傑莊認為「炒黃牛」問題持續多年,但有別於炒賣手袋等物品,炒賣活動門票會影響本港盛事的形象,亦涉及市場行為,故他認為要有序進行門票買賣,政府能參考外國的案例及準則,考慮立法時需要與業界討論,達致共識才能推行立法改例。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在公眾通道或獲發牌的公眾娛樂場所的入口大堂或引道,或以超過東主、管理人或籌辦人所定的款額的票價售賣或要約出售授權進入該場所的門票,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2,000元。然而,康文署管理的場所,例如香港體育館、伊利沙伯體育館及香港大球場等內進行的活動,則不受上述條例規管。
過去兩年0宗「炒黃牛」定罪個案 政府將研究立法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