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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終院法官質疑律政司要求法庭重寫《國安法》條文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終院法官質疑律政司要求法庭重寫《國安法》條文

【獨媒報導】已解散的支聯會於2021年被警方國安處指是「外國代理人」,並要求7名常委提交資料。前副主席鄒幸彤、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判囚4個半月。3人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今日開審,上訴方、律政司、和5名指定法官花大量時間爭論《國安法》實施細則中,規管外國或境外代理人的罪行條文應該如何演譯。

律政司一再重申,警務處處長只需「合理地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即可發出通知要求提交資料,3名法官先後表達不同意,指出原文根本沒有用上「合理地相信」一詞,質疑律政司是要求法庭重寫條例。常任法官林文瀚更指,實施細則要求提交資料的權力,不存在於普通法下的警權,市民日常面對警方調查,可以選擇是否提供資料,警方可向法庭申請手令獲取資料;但若按律政司的解釋,警方不用經法庭審視就可以發出通知,而拒交資料者即屬犯罪,林官形容似乎由「傳統警權跨出一大步(a wide step from traditional concept of police power)」。

法官在聽取雙方陳詞後,表示將擇日頒下判詞。處理案件的5名終院法官分別為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案件未有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代表上訴方鄧岳君、徐漢光的代表為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鄒幸彤則自行抗辯。律政司一方則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

鄒幸彤
鄒幸彤


前支聯會常委 徐漢光(左)、鄧岳君(右)

終院早前就3項涉及「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批予上訴許可,首條問題涉及《國安法》實施細則規管外國或境外代理人的控罪,到底控方是否必須證明支聯會實際上是「外國代理人」。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認為,警務處處長只需要「合理地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即可發出通知要求提交資料,該權力源於《國安法》43條,並協助警方有效調查和防止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特別是涉及境外勢力干預的罪行。但他表示沒有相關案例支持其演譯的方向。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右)

張卓勤稱原文有「歧義」 法官質疑中英文法均不通

受爭議的實施細則條文來自附表5第3(3)條,條文開首採用「該代理人」,並無提及「合理地相信」。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律政司是要求法庭重寫條例(rewrite the regulation),但立法工作應由立法機關負責。張卓勤承認條例未有用上該字眼,他稱不是要求法庭重寫,只是條例現時存有「歧義」,希望法庭「連繫和應用(relate and apply)」他所表達的意思,又指在條文第3(1)條已出現「合理地相信」的字眼,他稱該意思可以帶往其他條文。

常任法官霍兆剛隨即表達不同意,因為從英文文法已經不通,在第3(1)條已經出現兩個動詞,句子應已完結,他質疑如何將「合理地相信」的意思帶到其他段落,直言在英文文法上似乎是不可能(seem impossible as a matter of grammar)。

張舉能亦同意,按律政司提出的演譯,即使在中文版本亦不通。而且其他條文確有用上「合理地相信」一詞,反映立法者清晰知道特定立法意圖。

稱條文是針對境外勢力「例外措施」 官:更應證明身份

常任法官林文瀚指出,從本質而言,附表5要求市民提交資料,而不遵從就變成罪行,該種警權並不存在於普通法內,一般而言市民可以決定是否提供資訊,警方若認為要取得資訊,可以向法庭申請手令,情況類似實施細則附表7授權申請的提交資料命令。但若按律政司的詮釋,警方可在未有法庭審視下,發出一張具有不遵從就負上刑責的通知,他指出「似乎由傳統警權跨出一大步(a wide step from traditional concept of police power)」。

張卓勤回應指,該做法是一種「例外措施」去針對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不過林文瀚表示,若目的如是,更應在發出通知時,已證明支聯會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從而證明存在「外國勢力干預」的嚴重後果。

設限阻礙調查效率? 上訴方:國安處不是好事者

至於上訴方提出的演譯方式,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出從最顯淺的字眼解讀就是正確,用上「外國代理人」一詞正好反映立法意圖要求控方必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毋須採用律政司提出奇怪且不合邏輯的詮釋。

彭耀鴻
資深大律師 彭耀鴻

不過該種解讀同樣受法官質疑,其中非常任法官陳兆愷提出《國安法》應提供防止危害國安罪行的工具,如果要求在調查階段就要證明支聯會確是「外國代理人」,會令調查變得無效。張舉能又質疑,如果國安處未能證明某人是外國代理人,既不可向法庭申請手令,又不可發出附表5的通知,豈不是什麼都不能做。

彭耀鴻回應指國安處不是「好事者(busybody)」,當未能證明犯罪行為時,市民應有權利和自由。

案件編號:FACC10/2024、FACC1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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