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灣劏房戶被屋宇署迫遷事件,令到十五戶人家無家可歸,當中有長者、有殘障人士、亦有小孩子。屋宇署沒有為居民提供有效的安置,社署、屋宇署和房署所提供的所謂協助,也不過是打發性質,過左海便神仙。發展局與一眾主流媒體,亦未有就屋宇署違反三月份在立法會申訴部許下的「先有安置,後才執法」承諾向公眾說清楚,一味只以安全考慮合理自己的行動。
印度學者Arjun Appadurai 曾分析居所與城市貧窮人關係時,提出了三個很有意思的公民界分,它們分別是政治公民(poltical citizenship)、社會公民(social citizenship)和裸命公民(bare citizenship)。而居所就是搭建政治公民和社會公民之間的橋樑。
所謂政治公民就是容許其參與政黨、城市組織、享用銀行、差館等權利者;而社會公民則能以方便一個人找工作、消費、借貸、結婚與建立友鄰關係。沒有一個有效和被認可的居所,一個人根本就是從人權中的政治和社會參與中被排除開來。這種沒有被認可的公民身份,叫裸命公民(既是裸命,又是被攞命!);它是源於戰爭、逃難、社會災難和拆遷等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