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1爲證
人大常委會於8月31日通過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完全是違憲的。
首先,我們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於國家主席和副主席的要求:「第七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新華社自己發布的新聞:《國家主席是如何選出來的?》裏面也確認了這 一要求。事實上除了國家主席和副主席有45歲年齡要求之外,其他任何官員職位都沒有其他要求,只要是「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就可以被選。人大提出的特區行政長官「愛港愛國」「過半數提名」要求,居然比國家主席的條件還要嚴苛得多?!天底下還有比這更滑稽的事情嗎?憲法是一個國家位階最高的的根本大法,任何位階在其下的法律都不得違反憲法,香港地方法律怎麽可以僭越憲法作出違憲的規定?
其次,我們再看兩條憲法可以了解「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