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這文章是寫給大陸朋友的,我的朋友透過長微博發出去,半小時內被刪除,加起來只有幾百人接觸過。後來,一位朋友透過微信再發,稍好,有過千人,但很快也被刪除了。
除了官方審查的障礙,也有其他障礙。一位大陸的熟朋友跟我說,他看了文章,也覺得「晦澀」與「有點隔」。中港溝通的確不容易。
1. 基本法23條規定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行為,為甚麼法學家賀衛方卻認為人大要求特首愛國愛港不符基本法?
基本法23條的確禁止叛國分裂國家行為,但是,法律一般是制裁已發生的行為或策劃之中的行動,在沒有行為發生或策劃之前,我們又憑甚麼預設某些人就會叛國分裂國家呢?香港還沒有就基本法23條立法(2003年擱置立法至今),而基本法又規定有關立法將來由特區負責,現在誰有權去判定某人就是可能叛國分裂國家?在沒有清楚原則,沒有法,沒有執法機關去調查,沒有司法機關去判定下,要在特首的提名制度設計上把可能叛國分裂的人過濾掉是很荒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