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署聲明:多個新聞工會及組織嚴正抗議警方單方面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sites/all/themes/inmedia_2021/images/white.gif)
警方今日(9月22日)致函四個傳媒組織,公布將會更新《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多個新聞工會及組織嚴正抗議警方是次草率決定,我們必須指出,有關指引已實行多年,在實施之前曾經過警方及傳媒代表詳細討論,如今警方卻在完全沒有討論及諮詢的情況下單方面作出如此重大的修訂,一手破壞雙方建立多年的關係。我們要求警方取消是項修訂,否則會採取一切可行、必要措施回應。
警方在來函中聲稱「先後發現有自稱記者的人混入人群,涉嫌阻礙警方工作,甚至襲擊警務人員,增添了警察執法的困難」,並以此為由修訂《警察通例》,在原有「傳媒代表」的定義中移除「持有香港記協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人士」,改為「持有已登記為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 (GNMIS)的傳媒機構的身份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的人員」。
此項修訂變相由官方界定何謂記者,根本地改變香港原有的制度,無異於實行官方發牌制度,嚴重影響採訪自由及新聞自由,亦令香港逐漸走向極權管治之路。而警方所指有自稱記者人士阻礙執法甚至襲擊警務人員,僅屬一面之辭,並未提供實證,更與記協或攝記協毫無關連。警方針對兩會所作的修訂,並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