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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峯批警改傳媒代表定義 變相自設發牌制「由行外人管行內人」

許智峯批警改傳媒代表定義 變相自設發牌制「由行外人管行內人」

(獨媒特約報導) 警方今日向四個傳媒工會發信,宣布將修訂《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定義為「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批評,警方變相自設發牌制度,規管新聞機構工作,斥舉動是「由行外人管行內人」。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表示,警方剔除記協及攝記協會員認可身份,變相設立警察發牌制度,規管新聞機構、妨礙新聞自由及記者工作。他批評修訂從未經任何公眾討論,亦並非由政策局牽頭及諮詢任何傳媒機構,只由警察公共關係科單向公佈,批評舉動是「由行外人管行內人」。

他認為警方可藉此排除不喜歡的傳媒代表,趕絕網媒、公民記者及學生記者,塑造「警察城市」。他強調部份揭露警暴的畫面是來自網媒,例如西灣仔開槍交通警及8.31太子站的警暴事件,指警方隨便修訂無理,「個啲唔係重要畫面咩?嗰啲唔係公眾知情權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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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峯又指警方封殺網媒是害怕警察犯錯及失當行為暴露於公眾之中,甚至成為法庭參考的證據,批評警方以行政手段逃避公眾目光及責任。

他斥警察以公權力打壓異己,或有機會抵觸《基本法》下的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認為警方很大機會受到司法覆核挑戰,促警隊臨崖勒馬,公開解釋。

按《警察通例》 第39章,現時「傳媒代表」的定義包括持有下列證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即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所發出的身分證明文件、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