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經常把文物招標,為何商業利益主宰我們的歷史?保存一個地方文化價值的過程,期間須引入民眾的決策,特別是與當地有著密切關係的人士。政府給予我們多少空間體驗舊時光?
誰人決定保留與否?
誰人決定保留建築,人們的投入度?古物諮詢委員會的委員是如何被挑選評審出來,是憑文化界有認受性?還是順應立場?為何這些決定使建築界、文化界人士很錯愕,如破壞了一部分或已翻新,委員便認為可以拆,不值得保留?
文化空間——中區警署的去留
1995年9月8日,政府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將合共27幢建築物及圍牆的「中區警署建築群」列入為法定古蹟,確認其保存價值。2004年6月,古物諮詢委員會決定只有17幢作為保存 , 當中域多利監獄F倉可以拆除,事件引起大眾嘩然,人們奇怪為何不保留18座建築物,社會團體紛紛組織關注小組,何東等五大家族願意集資五億,成立基金,向政府提出以非牟利形式發展,但政府否決其方案。2005年1月及2006年3月間,政府分別對中區警署、前中央裁判司署及域多利監獄進行開放日,作最後瞻仰。中區警署的去留引起文化與經濟如何取捨的一連串問題。
同一個問題截然不同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