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2011版權(修訂)條例》的討論,主要集中在「惡搞」的侵權。然而,條例的殺傷力,豈止在政治諷喻。
Google 翻譯也侵權?
政府官員多次澄清,刑事條例只會針對商業規模和對版權持有人造成傷害的作品。然而,由於侵權的定義包括以版權作品的衍生創作,而條例下,Google 及其他提供翻譯的網站,大有機會跌入刑網之中。
很明顯網上翻譯服務是商業性的,它們靠搜尋結果頁(亦同時是翻譯連結出現的地方)上的廣告收入,公司的規模龐大,在進行翻譯前沒有徵得版權持有人同意;這服務有可能會損害版權持有人的經濟利益,因為版權持有人在未來有可能會把版權作品翻譯為其它語言出版。
假若,條例通過後,獨媒作為版權持有人,向警察報案,舉報 Google 翻譯,刑事侵權,警察會否受理呢?
在條例修訂之前,因為大部份在互聯網上的所謂「侵權」都是民事的訴訟,除非版權持有人在法庭上證明自己的利益已受損害,並具體計算具體的「價值」,而這價值會高於訴訟的成本,版權持有人才會進行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