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盜竊罪的基本定義是指一個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挪佔的目的到底是否獲益無關重要。一名外籍人士疑不滿一名男子經常用手機大聲播歌,去年5月趁該男子在中環街市遺下仍在播歌的手機,直接將手機棄於垃圾筒,他被控一項盜竊罪。
外籍被告承認盜竊罪,但透露案件另有內情,原來一切都是該名大聲播歌男子設下的陷阱,他與外籍男子案發前已結怨,當日故意遺下手機並大聲播歌,激怒被告犯案。雖然原審裁判官認同設局,但仍將被告判監3個月。被告不服判刑上訴,高院法官胡雅文今頒下判詞,指其行為的確不明智和衝動,但她認為事件由事主惹起,甚至懷疑事主早知被告會破壞手機。胡官指案件與一般盜竊罪案情有不同,判上訴得宜,改判1個月監禁、緩刑12個月。
上訴人為外籍被告CHRISTIAN MARTIN MCENTEGART,他被控在去年4月17日,在中環街市偷去一部手提電話,他在裁判法院認罪後,被判監禁3個月,並向事主賠償1,500元。
事主發現失手機 不慌不忙
高等法院法官胡雅文在判詞形容,本案案情不尋常,案發當時是清晨5時,上訴人在中環街市一張枱進食,他身旁坐著一名女子。此時事主突然走近,並將一部手機放在枱上並立即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