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社會就政改問題已呈兩極化。在二元對立思維下,香港政府似乎已放棄推出合符國際標準的政改方案,甚至直言國際標準並不存在。然而香港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而《公約》第二十五條對何謂民主選舉有清晰的原則性規定。因此即使香港政府拒絕重啓政改五步曲,並堅持任何方案必須符合831 決定,香港政府仍有憲制責任提出同時符合《公約》的方案,否則即可面對司法覆核的挑戰。法理上,政府其實並無理由以831決定凌駕於基本法三十九條之上,但就算政府以831決定為先,它的方案仍應該盡量貼近《公約》。
根據《公約》二十五條,民主選舉中,公民直接參與政事和選擇代表的權利不可受無理限制,而任何沒有真正競爭的選舉都不符合《公約》。正如大律師公會指出,由於831決定所下三閘不公平地讓提委會這一小部分人獨享主宰誰能參選的權力,而提委會又非民主選出,這無疑是無理地限制公民直接參政的權利,同時也無理地限制了公民選出屬意代表的權利。 因此在831決定下,要完全符合《公約》實在非常困難。但是,只要有適當的制度設計,我們認為仍有可能在遵從831決定同時,又達至《公約》中另一重要原則:「真正競爭」。關鍵在於可否避免由一小撮人操控提名過程,從而讓持不同政見的人出選。為此,我們參考了所有溫和派曾經提出過的方案,然後揉合出以下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