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港盃次回合賽事,黃威被廣東的盧琳踢斷腳,足總最初承諾會負擔黃威的全部醫藥費,但之後又食言,改口說負擔有上限,要再開董事會決定,還派員對澳滌FC的教練李志堅說,不喜歡的話可以不派員到港隊,極盡涼薄之事。但在涼薄背後,還有一大堆更重要的責任問題,等待足總去釐清。
足總今日發出了一份聲明,指他們仍然會承擔黃威的所有醫療費用,但是這不能作為日後同類事件的先例,事關國際足協已經修例,代表隊比賽期間的保險事宜,需要由球會自己負責。(1)有消息指出,就是因為這次修例,所以足總董事局決定由去年9月起,不再為港隊球員續保。黃威受傷後,CEO公開對傳媒承諾會負擔黃威全部醫藥費,就令部份董事非常不滿,因為他們覺得這是挑戰董事會(不為港球隊球員續保)決定的行為,於是就叫停足總,要他們改口說要再商討。
如果有細心留意傳媒報導的朋友,應該會發現「省港盃不是國際A級賽,球會無法向足總追討賠償」的說法。球員為國家隊上陣受重傷,而令球會蒙受損失已經是一個討論經年的議題,所以國際足協在2012年就訂立規則,講明球員受傷的責任誰屬。(2)該套規則訂明,如果球員在國際A級賽事(由兩支國際足協認可的“A”,在指定的國際比賽日對賽)中受傷,而養傷的時間超過28日,球會便有權向足總追討賠償,而賠償金額由球員薪金和受傷時間而定,但每日的上限就是27000歐元(約25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