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港盃次回合賽事,黃威被廣東的盧琳踢斷腳,足總最初承諾會負擔黃威的全部醫藥費,但之後又食言,改口說負擔有上限,要再開董事會決定,還派員對澳滌FC的教練李志堅說,不喜歡的話可以不派員到港隊,極盡涼薄之事。但在涼薄背後,還有一大堆更重要的責任問題,等待足總去釐清。
足總今日發出了一份聲明,指他們仍然會承擔黃威的所有醫療費用,但是這不能作為日後同類事件的先例,事關國際足協已經修例,代表隊比賽期間的保險事宜,需要由球會自己負責。(1)有消息指出,就是因為這次修例,所以足總董事局決定由去年9月起,不再為港隊球員續保。黃威受傷後,CEO公開對傳媒承諾會負擔黃威全部醫藥費,就令部份董事非常不滿,因為他們覺得這是挑戰董事會(不為港球隊球員續保)決定的行為,於是就叫停足總,要他們改口說要再商討。
如果有細心留意傳媒報導的朋友,應該會發現「省港盃不是國際A級賽,球會無法向足總追討賠償」的說法。球員為國家隊上陣受重傷,而令球會蒙受損失已經是一個討論經年的議題,所以國際足協在2012年就訂立規則,講明球員受傷的責任誰屬。(2)該套規則訂明,如果球員在國際A級賽事(由兩支國際足協認可的“A”,在指定的國際比賽日對賽)中受傷,而養傷的時間超過28日,球會便有權向足總追討賠償,而賠償金額由球員薪金和受傷時間而定,但每日的上限就是27000歐元(約25萬港元)。
但最大的問題是,省港盃並是國際足協認可的A級賽,所以以上的規則就不適用,但這樣是否代表足總完全沒有責任?需知道省港盃亦是由香港足總安排的賽事,在選人時亦和其他港隊賽沒有分別(程序上),如果就是因為賽事不被國際足協認可而逃避責任,球會和足總之間的互信還剩幾多?而又如果真的如足總所言,不是A級賽球會就可以不派兵出戰,港隊和球會間的友誼賽又應怎麼計算? 如果球員在這些比賽嚴重受傷,足總是否又可以逃之夭夭?
更重要的問題,是省港盃這樣非國際A級賽事的存廢。在足球競技角度上,省港盃是難得可以讓港隊練兵的賽事,歷史上省港盃亦有意義,但是如果足總不和球會搞清楚受傷責任的問題,繼續舉辦這類事,是否在添加不必要的風險在球會身上? 對球會和球員而言,踢這些毫無保障的「太公波」,又是否太過冒險?
球會旗下球員離隊參與代表隊賽事的安排是有國際足協全球性的監管,並在國際足協條例中球員身分和轉會部分列明了相關條例。足總已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將條例的附件一、名為「球員離隊參與代表隊」的副本發放予所有球會。該些條例註明:
「球會旗下球員離隊參加代表隊賽事的整個期間,其註冊球會需負責其疾病和意外保險。保險範圍亦必須延伸至球員被容許離隊參加國際賽事時所受的任何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