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Betty Wah
題為編輯所擬,文稿經編輯修訂
關於警方申請兒童保護令,接管14歲少女一事,我曾提供警司警誡支援服務、外展服務,目前任學校社工,可以解構下個案,歡迎廣傳!
1. 基於當事人是少年,在法院內庭審訊,資料不公開。
2. 警方向法庭申請,一定有齊基本證據才會開庭。第一庭的結果一定是先索取社署報告。報告撰寫需時14日至21日,期間法庭可以指定受保護的青年人及父母居住地點、何時回家、需上班上學、可以或不可以前往甚麼地方。能否回家視乎家人的照顧能力而非意願。
3. 法官如何判斷?第一庭最多只聆訊約半小時,影響法官判斷最大的因素是開庭前呈交的報告,其次是家長及青年人在庭上的表現。
4. 警方一旦將個案呈交法庭,十居其九都要求接管,因為警察並非社工,不敢同時申請保護令的同時又同意該少年回家讓家長監管,這點稍後再補充。
5. 法官傾向相信交的報告,因為申請C or P(兒童保護令)頗為繁複,如果資料不足會被法官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