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Betty Wah
題為編輯所擬,文稿經編輯修訂
關於警方申請兒童保護令,接管14歲少女一事,我曾提供警司警誡支援服務、外展服務,目前任學校社工,可以解構下個案,歡迎廣傳!
1. 基於當事人是少年,在法院內庭審訊,資料不公開。
2. 警方向法庭申請,一定有齊基本證據才會開庭。第一庭的結果一定是先索取社署報告。報告撰寫需時14日至21日,期間法庭可以指定受保護的青年人及父母居住地點、何時回家、需上班上學、可以或不可以前往甚麼地方。能否回家視乎家人的照顧能力而非意願。
3. 法官如何判斷?第一庭最多只聆訊約半小時,影響法官判斷最大的因素是開庭前呈交的報告,其次是家長及青年人在庭上的表現。
4. 警方一旦將個案呈交法庭,十居其九都要求接管,因為警察並非社工,不敢同時申請保護令的同時又同意該少年回家讓家長監管,這點稍後再補充。
5. 法官傾向相信交的報告,因為申請C or P(兒童保護令)頗為繁複,如果資料不足會被法官批評。
6. 一般而言,學生離家出走,家長報N次警,警察都是會著家長尋求家庭服務。家庭服務介入後又要報N次警,再加上有證據指該學生有人身危險,例如沒有上學一段時間,懷疑有性行為,吸毒等先才會弄上法庭。或是家長打學生,出現 suspected child abuse 才會進入C or P(兒童保護令)程序,或是學生懷疑犯事。一般而言懷疑就可以,唔需要正式被起訴。
7. 一般來說,由警方申請C or P(兒童保護令)比社工申請的個案,法官會更加重視。基本上法庭至少會接納80%警方的建議,這是基於一個假設,便是等不及社工介入,有即時危機。
8. 基於7,如學生本身無失蹤、逃學及犯罪紀錄,即使是偷竊等刑事罪行,警方亦無可能提出申請C or P(兒童保護令)。除非家長在調查過程中不合作,例如不在港亦不立即回港,不願意去警署保釋,即構成即時危機。警方怕麻煩,一般都會著該少年「求其」找個成年人「認親認戚」接走就算。(不少同工都試過在這個個時候和黑社會大佬鬥快!)
9. 報紙報導指該學生曾涉校園紛爭,警方曾經介入,以及曾到旺角「鳩嗚」被帶走,指該學生有即時危機。如報導屬實,學生在兩宗案件中均無被起訴,只屬警方紀錄。當然,在法律上警方可憑認為有危機,但如所犯的行為並非刑事,危機是頗低的。除非校園紛爭是警司警誡,旺角鳩嗚亦在保釋期,這樣對該學生來說便會非常不利。警方可以指該學生在保釋期間再犯事,加上深夜流連在街,家長無法照顧。
10. 再談上庭的情況。唯一可以推翻警方報告的,是家長在上庭時的表現。即便代律律師在庭上講及家長意願,法官都會即時審問家長,律師不得插咀。只有在這個位置,家長可以力挽狂瀾,推翻警方的報告。但事實其實「好慘」,一般家長都不善辭令,加上該學生的家長是單親爸爸,加上嚴重聽障,「輸晒」。如9成立,便是該女學生處於保釋期,則更難反駁!我一直覺得這個位,是法律程序上不公平之處。當然,律師可以給指示予家長如何反駁,但警方報告只會在當日早上交予律師。看完討論完,距離開庭時間可能只剩不足半小時,叫人如何準備!!!還有就是,這些案件很多時只有當值律師幫忙,不少個案是到庭後才知「大鑊」,在事前無完全無任何人brief家長!
11. 目前只是推論,關鍵是無人在內庭,不知詳細……
12. 判決之後應如何處理?21日就「坐硬」,不要以為只是入兒童院而非女童院便較好。事實時基於資源問題,而家並無任何女童院,只有六合一的兒童及青少年院。即犯事與無犯事的都監管在一起,受一樣的待遇。這樣是好事還是壞事?
13. 第2庭會好一點,因為警方再沒角色介入。關鍵是社會福利署報告及女生在兒童及青少年院的表現。社署報告的重點在於家庭關係,父親的支援是否足夠及管教成效、學校表現等。法庭十分尊重社署報告,同時是至少接納80%。
14. 可以做什麼?第一,要教女生在兒童及青少年院必須「乖」,不然會再監管至第56日。第二,社會的支持同求情信,指出警方的不合理之處,製造輿論壓力。第三是家長支援,如有教會、社工等一直協助會較好。第四是學校支援,如學校證明她是好學生,有正義感、勤學、自律性高,表明女生根本不需要保護令!
15. 我都希望有這個結局,便是由社署撰寫報告,指女生無需要接受保護,質疑警方濫權。這要女生的背景及表現十分好……
16. 唉……但是,為何關心社會要「好好」的背景及善於辭令的家長?難道基層及無心向學的學生,家庭關係差就不能有心為社會為公義?
17. 這個個案……在程序上應該無法質疑警方,但警方「擺明玩野」。假設女生有案底,便真的不幸,成為磨心。但,唔公道唔公道!!其實,真是有點無奈!!
18. 寄望社署的報告可以講句公道既說話!就算這個家庭真的需要保護令支援,都是因畫花被捕而令女生造成的心靈創傷,警方過份處理!
19. 仍是那一句,大量有需要的個案,從不見警方主動提出C or P(兒童保護令)!!!
20. 如何理解這件事?說真,是否呈交法庭的主動權在警方。警方不選擇一條困難的路,起訴女生刑毀,反而以曾作拘捕,懷疑刑毀的理由申請C or P(兒童保護令),呈交法庭,以及呈交女生的「前科」(不論是否曾經起訴,有資料在警方手,警方要用就用),警方認為女生有問題,便繞過法官,自行以非刑事的方式宣判。為何可以這樣做?因為女生未成年!!如下面朋友之言,整個C or P(兒童保護令)制度必須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