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民因為於網上呼籲市民到旺角參加「遮打革命」而被捕及指其涉嫌犯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刑事罪行條列第一百六十一條列明:
「(1)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a) 意圖犯罪(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b)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c)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或
(d)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此條例最惡的地方在於 (1)(a) 中囊括所有刑事罪行,只要有意圖犯罪而取用電腦就有可能違反此條例。我們翻查過過往立法局議員就此法例的提問,當時保安局局長黎棟國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這樣回應:「上述條款旨在打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行為,例如網上詐騙、非法入侵電腦系統行為等科技罪行,及透過使用電腦干犯其他罪行等。」當中最令人咋舌的是,「透過使用電腦干犯其他罪行等」意即只要涉及電腦的罪行就受此條例管轄。
莫乃光議員:萬能k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