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及福利局長張建宗昨天在報章撰文,再三重申僱員最低工資條例實施後,每月收入不應低於條例實施之前,而且僱主不可以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逃避支付最低工資的責任,如果僱主違規,僱員可以向勞工處投訴。他又希望勞資雙方「透過溝通和協商,尋求共識」。局長想像的香港,大抵是僱員僱主權力相稱,低薪打工仔跟護士醫生一樣,受不住工作壓力時會遊行開記招發聲。他不願承認低薪基層民眾無權無勢,沒有集體談判權,議價能力往往最低。大僱主組織明目張膽提議僱主不計算休息日和飯鐘錢,小僱主只能抱怨不斷加租,卻難以集體要求地產財團減租。
當然,不敢對抗加租的,還有住宅租客。除了在金融海嘯短暫下調外,私人住宅租金在2003年後節節上升,部分呎租已超越1997年,而且跟通脹互相攀比,受影響的遍及各階層民眾。為了方便闡述,我將租客分為兩類,一類是租住在籠屋、板間房和劏房等,統稱不合適住房租客;另一類是租住一般私人樓宇,統稱私樓租客。
隨時被搶掉殼的蝸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