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甚麼要「預約拘捕」,然後「無條件釋放」?](/sites/all/themes/inmedia_2021/images/white.gif)
其實大家有沒有想過一個問題。
今次「預約拘捕」把十數人叫到警署,一般正常來說是要他們保釋;但他們都拒絕保釋,警察亦「好合作」在短時間內把所有人「無條件釋放」(保留日後起訴權利)。但大家不知道,一旦放虎歸山,釋放了大家,下次正式落案起訴時,所有程序都要再做一次,包括落口供(睇錄影),以及影相打指模等。若果是保釋的話,要定時回去報到,但起訴時不用重做所有程序(曾經有警察誠懇地請求我續保,因為他不用寫簿仔,結果我心軟順了一次意,但下次再用這招,就被我毅然拒絕了,結果到真的起訴時又再重新做一次程序)。
為甚麼警察這麼笨,明明不起訴,卻又讓他們「無條件釋放」,等下次正式拘捕又要重頭做一次程序呢?答案很簡單,因為警察以及律政司根本完全沒有準備好上庭的資料。哪為何不等到準備好才出擊大肆起訴拘捕呢?答案也很簡單,因為警務處處長曾偉雄在清場後曾聲言要在三個月內把佔領者「緝拿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