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除了置身暴動現場,社工陳虹秀如何被法官分析為具體「參與」暴動行為?判詞指,被告在警方推進至其被捕的約半小時,不但沒有離開,反而選擇叫喊,「作出一些對警方失實的指控」。法官強調警方當時行動已「十分克制」,給予現場人士「超過充份時間、機會和空間離開現場」,警方行動不是「大追殺」。法官批評陳虹秀說話內容「不公允、具挑釁性、明顯失實」,鼓勵集結人士情緒更高漲,另外又使示威者「知道現場人士替他們發聲,指控及拖延警方」。法官又指,被告沒有向集結人士作出任何呼籲勭他們停止暴力行為及離開現場,認為被告藉「守護公義」的社工身份為示威者撐腰。
在判詞的第二部分,區院暫委法官鍾明新表示完全信納警方證人的說詞,認為警方大隊不時要因應人手調配及安全考慮,不時要停下重組,並指警方在推進過程,不時舉起不同旗幟作為警告,又利用擴音器和水炮車警告在場人士離開,法官稱「可見,警方當時的行動十分克制」,並已經給予暴動現場人士「有超過充分時間、機會和空間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