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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5年前10.6灣仔暴動 31歲結他導師供稱當日打算到北角與李予信開會 戴裝備因擔心催淚煙

涉5年前10.6灣仔暴動 31歲結他導師供稱當日打算到北角與李予信開會 戴裝備因擔心催淚煙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6日示威者上街抗議《禁蒙面法》,5人獲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但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律政司不服暴動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形式上訴,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案件予原審法官重新考慮裁決。其中3人改為認罪,餘2人則維持不認罪,今(11日)於區域法院續審。31歲結他導師供稱,案發當日本來相約李予信在北角開會商討區選會選舉,可是在巴士上睡著,因而在灣仔下車,他打算沿軒尼詩道向北角方向步行離開時被警方圍捕。控方盤問時質疑,被告當天身穿黑色衣褲,他聲稱擔心催淚煙而載上防毒面具等裝備,可是他的裝束與示威者相似。

律政司上訴後發還重新處理裁決 3人改認罪

3名被告早上承認控罪,分別為:李安翹(現22歲)、蘇雅賢(現26歲)和謝兆雄(現28歲)。暫委法官高偉雄押後至6月25日判刑,期間3人需還柙。另外兩名被告:20歲男生(案發時15歲)和陳樂燊(現31歲,結他導師)則維持不認罪。

2021年12月原審暫委法官高偉雄裁定5人暴動罪不成立。5人就「身處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社會服務令和監禁。律政司不服暴動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形式上訴。直至2024年6月,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指無罪裁決是有悖常理,並發還案件予原審法官重新考慮裁決。其中3人改為認罪;餘下二人則申請重開辯方案情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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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樂燊,案發時擔任結他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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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予信昨日(10日)到區域法院旁聽。

被告供稱當日打算前往北角與李予信開會商討區議會選舉

第五被告陳樂燊供稱,他現年31歲,案發時任職結他導師,會到琴行或上門教授學生木結他、電結他和 Ukulele。他亦有經營一間音樂公司,做音樂製作、混音和協助台演出等。被捕之後,他沒有再到琴行教授學生,但有繼續擔任私人結他導師。他又稱,有時會使用電烙鐵(俗稱「辣雞」)來焊接結他弦線,期間需戴上防火手套,因此被捕當日背囊藏有一隻防火手套。

陳供稱,他在就讀大學時,居住宿舍期間認識李予信。他在2020年1月起擔任時任區議員李予信的助理,由於李不再是區議員,所以現時不再是議員助理,而是任職樹藝師。

陳供稱,案發當日下午約4時在將軍澳教授結他之後,打算前往北角,因相約了李予信開會商討區議會選舉。他從坑口乘搭巴士,惟中途在巴士上睡著了,因一至兩日前患感冒,教授學生之前吃了感冒藥。陳供稱,醒來的時候巴士已到達銅鑼灣,因此他立即按鐘,在下一個站下車。

被告稱因擔心催淚煙而載上防護裝備

陳供稱,他在告士打道下車時不見有社會運動,因時間尚早,打算在附近找餐廳用膳。他途經馬師道到達謝裴道,惟找不到有開門的餐廳。他其後步行至駱克道,再沿駱克道步往銅鑼灣方向,惟仍然找不到餐廳。當他步行至軒尼詩道的時候,目睹有人在馬路上。最後他打算繼續沿軒尼詩道向北角方向步行,直至到達交通恢復的位置,然後往北角尋找餐廳。

陳供稱,由於擔心危險包括催淚煙,因此從背包拿出個人防護裝備及戴上,包括防毒面具和手套等。因早前8月在黃大仙放工之後,在龍翔道遇上社會運動,曾吸入催淚煙而感到不適,事後購買了防護裝備,每日隨身攜帶。而案發當日的場面令他想起龍翔道,因此戴上裝備以保護自己,而非為了參與暴動。他稱後來現場「擠迫到一個我認為係人踩人的程度」,之後便被捕。

辯方指,陳當日被捕時身穿黑色外套、黑色褲及戴鴨舌帽,問陳為何如此打扮。陳稱「我本身衣著打扮比較多黑色」,加上他擔任舞台工作時需穿著黑色衣服。

辯方又指,被告亦攜有泳鏡、護目鏡、圍巾、黑色口罩和腰包等。陳解釋,口罩是教授課堂時使用,以防自己不適。至於口罩為何是黑色,陳稱純粹是潮流。

控方一度問被告是否支持警察執法、是否支持政府

控方代表、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盤問:「你對政治係好熱衷?」被告稱不算是。他表示,在2019年的時候,對政治會有興趣,但替李予信助選的原因是想與他推動文化藝術的事務。控方提到李予信是公民黨成員,問被告是否認同公民黨的政治理念。被告僅稱:「我唔反對囉。」

控方繼而問被告:「你個人支唔支持政府?」、「支唔支持警察執法?」被告則表示:「睇情況。」控方又問被告是否支持警察對抗「黑暴」。被告則表示視乎警方執法手法。

控方又問被告是否支持2019年的反修例運動。被告表示認同運動的理念。當控方追問被告是否支持暴力時,代表被告的大律師馮振華打斷並質疑,被告的政治觀點與本案無關,「我可能好鍾意暴力,但我點都唔會去參加暴動。」暫委法官高偉雄則著辯方先讓被告回答問題。被告表示不支持暴力。

控方質疑被告裝束與黑衣示威者相似、不需沿軒尼詩道行走

控方質疑,被告聲稱當日教授結他,可是他並未有攜帶結他、結他譜和結他撥片。被告則稱學生會自備結他,而他不需要攜帶結他,結他撥片則長期放在銀包內。

控方又質疑,案發當日被告並不需要焊接結他弦線,其實沒有需要攜帶防火手套出街。被告同意。

控方質疑,陳的裝束與黑衣示威者相似,不擔心被誤以為是示威者?陳則認為他的行為可以區分到,因他朝相反方向行走,又稱會盡量遠離黑衣人。

控方指,被告大可以經馬師道轉入駱克道,然後轉到海皮方向,之後沿海邊前往東區方向,而不一定需沿軒尼詩道。被告同意可以這樣做,但是他對軒尼詩道較熟悉。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魯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101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