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陳虹秀重審暴動案今午在區域法院開庭,法官鍾明新甫開庭便表裁定罪名成立,案件要押後至4月3日求情,預計4月9日與其他同案認罪被告一同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柙。陳虹秀暴動案經歷兩次審訊,2020年原審的區院法官沈小民在控方完成舉證後,表示即使對控方的證據給予最有利考慮,陳虹秀的說話及行為都不足以構成非法集結,更遑論暴動,當時裁定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當庭釋放。相隔接近5年,今日區院的重審裁決,除了結果與原審截然不同,法庭對證供的分析亦大相逕庭。本篇首先記述法官如何分析各項「環境證供」。
重審的區院法官鍾明新在判詞指,考慮證供時可以考慮環境證供產生的「累積效應」,從而令法庭作出壓倒性結論,而陳虹秀一直身處暴動現場,並指她的衣著、攜帶「豬嘴」和擴音器,一早預料現時可能演變成暴動,並「有備而來」。法官又指,被告被拍攝到在集結人群當中,觀望猛烈火勢,置身在暴動「核心位置」。法官稱被告仍選擇留在現場,並有「進一步行動」。
批評辯方抽取單一畫面討論「根本沒有意義」
在判詞分析證供部分,首先表明認為控方5名證人證供可靠可信,接納並給予充分比重。法官指案發晚上,約兩小時的暴動在灣仔軒尼詩道發生,涉及最少500名集結人士,後來即使警方驅散和拘捕,暴動依然持續,並沿軒尼詩道東移至銅鑼灣。
法官指作出推論的原則時,應該考慮所有環境證據所產生的「累積效應」,並引述上訴庭案例指,當所有證供匯集起來「環環相扣,互相印證,並以幾何級數累積以摒棄其他可能性」,可供法庭作出壓倒性的結論。法官批評指,單單在本案抽取一個畫面、一個動作,或一句說話去作為例子或去作出分析,「根本沒有意義」。
法官之後逐段分析被告由在晚上7時42分至8時20分,即38分鐘時間內如何「參與」831暴動。
指衣著加擴音器「有備而來」引人注意
法官首先指,被告於晚上7時42分已經在軒尼詩道暴動現場、近縱火位置出現;至8時20分,被告用咪及擴音器呼籲警方不可發射布袋彈槍及橡膠子彈、需要保持克制,不應「大追捕大追殺」,又提醒有老人家及小朋友在人群當中,警方毋須用水炮車或使用催淚彈。法官裁定稱,被告於38分鐘內,一直身處在暴動現場。
法官進一步拉近被告與暴動人群的「環境證供」,是分析被告的衣著及攜帶物品。法官指被告在現場身穿一件印有「我哋係社工 守護公義」的黑色T恤,頸掛一個空氣過濾器,手持一枝咪,揹著一部擴音器。法官稱,憑被告的衣著顏色和衣服上的字樣,認為被告是希望引起「在場人士」的注意,留意她衣服上的訊息及叫喊內容。
法官又稱,被告攜帶「豬嘴」空氣過濾器,是因為她一早預料現場可能演變成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讓她在逗留現場有需要時戴上,並應付催淚氣體。法官結論稱,「換言之,她是有準備而前往現場的」。
法官又稱暴動早在被告被拍攝置身現時,已經有人高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不斷有敲打的巨響,火勢亦開始猛烈,冒出黑色濃煙。法官指,即使沒有片段拍攝到被告於7時42分已到場,但於大火焚燒的時候,被告已置身在暴動範圍的核心位置,法官指她必然清楚知道集結者的暴力行為已達到「惡劣情況」,仍選擇留在現場,並有「進一步行動」。
下一篇將解釋法官如何將陳虹秀案發時的言行,視之為「刺激、激勵、鼓動、驅使暴動集結人士繼續集結對抗」。
案件編號:DCCC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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