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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稱陳虹秀藉社工身份為示威者撐腰 透過「失實指控」圖拖延警方

法官稱陳虹秀藉社工身份為示威者撐腰 透過「失實指控」圖拖延警方

(獨媒報導)除了置身暴動現場,社工陳虹秀如何被法官分析為具體「參與」暴動行為?判詞指,被告在警方推進至其被捕的約半小時,不但沒有離開,反而選擇叫喊,「作出一些對警方失實的指控」。法官強調警方當時行動已「十分克制」,給予現場人士「超過充份時間、機會和空間離開現場」,警方行動不是「大追殺」。法官批評陳虹秀說話內容「不公允、具挑釁性、明顯失實」,鼓勵集結人士情緒更高漲,另外又使示威者「知道現場人士替他們發聲,指控及拖延警方」。法官又指,被告沒有向集結人士作出任何呼籲勭他們停止暴力行為及離開現場,認為被告藉「守護公義」的社工身份為示威者撐腰。

在判詞的第二部分,區院暫委法官鍾明新表示完全信納警方證人的說詞,認為警方大隊不時要因應人手調配及安全考慮,不時要停下重組,並指警方在推進過程,不時舉起不同旗幟作為警告,又利用擴音器和水炮車警告在場人士離開,法官稱「可見,警方當時的行動十分克制」,並已經給予暴動現場人士「有超過充分時間、機會和空間離開」。

法官指,被告在該段時間必然看見、聽見及知道警方不斷發出警告、以及警方是「用克制方式推進」。法官又指,被告留在現場的人,必然是抵抗警方的暴動參與者,被告必定清楚知道他們是故意留下來與警方對峙的一群人士。法官又表示,被告也「理應盡快離開這麼危險的暴動集結現場」,但她不但選擇逗留,更用擴音器大聲叫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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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虹秀案發時穿著的上衣(照片非案發當日拍攝)。

表列被告話語 稱指控失實不公允

判詞接著花大幅篇節錄被告當晚當用大聲公叫喊的內容,包括「留意前面嘅防暴警察同速龍,你而家生命無受到威脅,係唔可以開布袋彈槍,橡膠子彈」、「請警務人員保持冷靜同克制,因為你手持武器,你如果清場、驅散,係唔需要開任何既布袋彈槍⋯⋯」、「而家人群已經撤退⋯⋯你哋已經達到目的⋯⋯」、「我哋需要時間。非常大量嘅人群,特別有老人家、有小朋友、有師奶、有街坊,佢哋需要時間撤離⋯⋯」、「市民係需要時間撤離㗎⋯⋯因為大量市民係人群當中,有老人家、有小朋友、有師奶、有街坊,你地今日嘅行動目的唔係大追捕大追殺,你係需要給予足夠時間俾市民撤離⋯⋯」。

法官:行動絕對說不上是大追捕或大追殺

法官總括被告所有發言內容,指被告對警方作出失實指控,明顯與不反映當時現場狀況,例如法官指,警方防線時有停頓,推進方式和速度「絕對說不上是什麼大追捕或大追殺」,法官亦認為現場沒有「大量市民喺人群當中」,被告叫喊內容不斷指控警方驅散行動及推進過分快速或過份使用武力,是「缺乏理據的」,且「內容不公允,以及具挑釁性,亦明顯會鼓勵集結人士情緒更加高漲,對警方的態度更加敵對」。法官指,被告必然知道這一點,仍然選擇這樣做。

法官認為被告刻意穿上「我哋係社工 守護公義」的T恤去到現場,帶備「豬嘴」及擴音器,即使看見暴動已發生,仍選擇使用擴音器叫喊,對警方作出失實指控,明顯是希望透過行動及說話傳達一種意思:「她代表市民向警方作出指控,她身為一名專業的、『守護公義』的社會工作者,都認為警方的行為並不恰當,暗示公義的一方是和警方對峙的集結人士,而她和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並且共同行事,認同他們的做法。」


陳虹秀

法官肯定「部分示威者」聽到被告叫喊

法官總結道,被告當時的叫喊刺激、激勵、鼓動、驅使暴動集結的人士繼續集結對峙,令示威人士知道現場有人在替他們發聲、指控及拖延警方。

辯方曾提出,被告身處的位置與示威者有一段距離,示威者未必能聽到被告說話,反映被告不一定有意圖藉說話鼓勵他們。不過法官不同意,因叫喊是否起到實際作用不是控罪元素,更何況法官不認同示威者聽不到被告叫喊,片段顯示其叫喊聲很大,法官「肯定在場部份示威人士能聽見被告的叫喊說話」,而被告又「知道他們能聽得見」, 讓示威者知道被告與他們站在同一陣線支持他們。

法官又指被告沒有作供,沒有證據支持辯方聲稱被告是希望緩和氣氛的論點。法官反指被告在過程中沒有向集結人士作出任何呼籲,沒有勸喻他們停止暴動行為及離開現場。

法官在判詞尾聲總結稱,控方已證明每一個控罪元素,總結被告當日有備而來,選擇在暴動發生後仍留在現場,並藉「守護公義」的社工身份為示威者撐腰,叫喊「失實指控」並有意識地為結集人士發聲,從而拖延警方對暴動參與者的行動,被告的言行表示認同示威者的做法,與他們站在同一陣線並且共同行事,壯大他們向警方對抗的決心和信心。因此裁定被告曾參與暴動,且裁定她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DCCC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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