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倫堡的 600號法庭
來到德國,朋友都笑我該去紐倫堡一行;無他,因為近來一年陳雲常在臉書上詛咒別人,不是叫人下地獄,就是要把人捉去「紐倫堡大審判」。無厘頭地成為「左膠」者如我,既路經紐倫堡,又豈能不去「朝聖」一下?
紐倫堡大審判發生開始於1945年11月,即二戰結束後不久,為期不足一年。審訊由英美各國根據《國際軍事法庭憲章》 而召開,被送上被告席的是21位德國軍政領袖,他們在二戰時都是納粹德軍的核心人物,主要被控反和平密謀罪、戰爭罪 及反和平罪等罪名,而結果他們大部份都被判處死刑或終身監禁。
這場審訊是否公平?許多評論指這場由戰勝國主導的審判不過裝模作樣,納粹德國殺人如麻固然罪犯滔天,但犯上同樣與戰爭有關罪行的也不見得只有戰敗的德國。就如在電影《紐倫堡大審判(Judgment at Nuremberg)》中,為德國戰犯辯護的律師就質問:如果助長納粹德國的人就有罪,為甚麼與納粹德國簽署協議使其可以發動戰爭的蘇聯、與希特拉簽署協簽而使其得到巨大聲望的梵蒂岡、以及與納粹德國交易而賺取巨款的美國工業家可以免於罪責,而站在被告欄後的「執行者」卻要承擔二次世界大戰殺害六百萬人的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