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致金姪女案引起市民群起質疑法治的風波,不少人的自然反應,就是質疑法治判刑過輕;用以往的判例襲警案的判刑往例來看,這點質疑乃合理而有力的,然而問題是否就是「過輕」這樣簡單呢?問題是否就是律政司應該重判此被告,司法不公的問題就可以解決呢?
所謂司法不公平,就是今日的制度無法做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一個重判,一個輕判,有兩個可能性,第一個可能性,就是過輕了,正如大家所質疑的一點;第二個可能性,就是以往都過重了,但這點大家卻沒有考慮過。
不妨看看立法會的的文件:
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在《2008刑事檢控科工作回顧》中匯報,2008年香港原訟法庭及區域法院的定罪率分別為94.8%及92.6%。
1 在一本廣為人知的法律書籍Archbold Hong Kong 2010的序言中,郭兆銘資深大律師對香港的高定罪率表示關注,他寫道,香港的定罪率「可能接近北韓」,而「統計上,被拘捕者幾乎肯定會被判處監禁」
2。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形容此意見為「考慮不周、失言」,以及「毫無道理、全然理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