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12港人」廖子文和鄭子豪分別承認妨礙司法公正,及於灣仔單位藏汽油彈半製成品和材料,區院法官游德康下令兩案部份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1個月。惟懲教指在妨礙司法公正案判刑當天已視二人服刑完畢,乃至翌日即使法官下令兩案部份刑期同期執行,懲教署也無法遵循相關的命令。二人就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在今年3月的聆訊中裁定二人上訴得直,即時釋放,直至周一(9月30日)頒布判決理由。
上訴人希望法庭能考慮獄中行為良好的扣減,能再下調刑期至16個月。上訴庭指,二人一直紀錄良好,若然兩案合併判刑的話,兩案刑期均可因獄中行為良好而扣減三分一;惟實際上兩案分開判刑,不能否定兩名上訴人是被奪去了在「12港人」案的減刑機會。考慮到原審法官的原意等因素,認為若然不把汽油彈案的刑期下調至16個月,不會公道,最終裁定上訴得直,將汽油彈案的28和27個月監禁撤銷,一律改判為一個可以令他們即時獲釋的刑期。
上訴人鄭子豪由大律師吳靄儀和高麟代表;另一上訴人廖子文則由大律師黃錦娟和管致行代表。答辯人為律政司,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及高級檢控官劉允祥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