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日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女士(暫且按下不表葛「博士」的學術地位,免被用警察以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拉人封艇)動議修訂莫乃光提出檢討「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正式名稱為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的適用範圍。葛的動議不但與輿論反映條例以言入罪的質疑反其道而行,反而更要求擴闊條例的適用範圍,藉以打擊日益嚴重的科技罪行;又表示遮打革命期間,有網民利用電腦呼籲市民衝擊立法會,指「伊斯蘭都用好多電腦」,要給網民一個現代式文字獄的生活體驗。
1992 年,政府向立法會提交《1992 年電腦罪行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建議修改部份法例,將部份涉及使用電腦的行為列為犯罪。《條例草案》其後於 1993 年四月獲立法局通過正式成為法例。第 161 條就是按該《條例草案》新增的罪行,條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