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新界鄉郊不時大興土木,但其實並非人人都獲准發展,部份人是「明知故犯」甚至重犯,常見行為例如在農地填塘填土,用作貯物及工場。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規劃署及地政總署就土地違例發展的執管行動,發現規劃署對重犯者的執管行動欠阻嚇力,有個案3年內3度重犯,將農地變貯物及停車場謀利。公署合共提出16項建議,例如規劃署應針對重犯個案,增加其「違規成本」,釐定法定通知書的遵辦期限時納入更多考慮因素,以遞減方式縮短遵辦期限。
現行法例下,在被發展審批地區及受規管地區內的新界鄉郊地方所進行的發展,除非其屬「現有用途」或於受規管地區的關鍵日期前已存在、或事前已獲城規會許可,或受法定圖則准許,否則皆屬「違例發展」。而常見的違例發展包括在「農業」地帶和自然保育地帶進行填塘或填土、把農地用作貯物及工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