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起)教育界立法會議員葉建源、教協會長馮偉華
(獨媒特約報導)立法會明日將恢復二讀《逃犯條例》修訂,民陣發起在立法會外集會。教協呼籲教師明日出席集會,建議學校作彈性處理。此外,教協將會在周末舉行會員代表集思會,商討進一步行動,包括發動全港教師罷課。
教育局下午與辦學團體會晤,教協呼籲辦學團體應反映市民的意見,要求撤回修訂。教育界立法會議員葉建源指,大部份學校現正進行考試,如果有教師欲參與明日的集會,希望學校能彈性處理,「如果日間唔得,放咗學都可以嚟。」
教協又會向會員發出問卷,收集更多意見。但葉建源承認,罷課在實際上有不少困難,例如中、小學現時為考試季節,但教協會盡全力商討及執行,爭取全港學校一起參與行動。他強調,教協是和平及理性的團體,但會堅定地爭取社會公義,呼籲警方在明天的行動上保持克制。
教協早前曾進行調查,結果反映近八成教師反對修訂《逃犯條例》。葉建源重申,政府應先擱置修訂,並先單次處理台灣殺人案。他指收到不少教師強烈反對,「政府係非常不義」。
Puzzle Dining的4位合伙人,從未做過飲食業,但因愛咖啡而結緣,再創業開食店。KiKi(左)、SaSa(右)連同「怕羞」不出鏡的Wing,都親力親為招呼客人和沖調咖啡。
尋找美食,大家會不會求問「谷歌大神」?如果輸入「池畔餐廳」,得出的結果,幾乎清一色是五星級酒店餐廳,消費昂貴。但想一想又似理所當然,須知道食在池畔,一食環境,二食氣氛,食物質素更不可少。
但如果告訴街坊們,花低廉價錢就可以換來同級享受,更不用跨區外求,留在馬鞍山內就能達到目標,大家又是否想到是哪一家餐館?
「池畔」二字可能已為大家送上最大貼士!位於馬鞍山泳池旁的Puzzle Dining今年3月18日正式開業,幕後合伙人原來都是「馬民」,亦長年體會美食沙漠的「威力」,於是萌生「改變社區」的念頭,毅然創業且首度涉足飲食界。他們希望街坊走進這片扭轉沙漠的美食「拼圖」時,「唔坐咁逼、食得舒適、享受美食」!
馬鞍山戲院負責人鮑文範
如果說馬鞍山街坊是在馬鞍山戲院長大,其實絕不為過!因為戲院原來已經在馬鞍山這社區,跟街坊一同生活了24載——即接近四分一世紀。屈指一數,最少時間上,街坊足夠由少年變青年再變中年,然後再帶下一代小兒來看戲。
對於馬鞍山戲院,不少人,包括街坊,都可能有著美麗的誤會,以為這間沒寫上所屬院線或品牌、到營業的最後一天仍需要親身到戲院排隊買飛的戲院,是獨立院線。但其實戲院的「幕後老闆」大有來頭,是香港歷史最悠久的電影發行公司安樂影片。大家相信都有幫襯過安樂影片旗下的其他院線,包括百老匯、AMC等。馬鞍山戲院之所以別樹一格,全跟負責管理馬鞍山戲院的安樂藝訊總經理鮑文範有關。
辦戲院非為賺錢 埋單計數仍蝕本
(獨媒特約報導)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去年4月於立法會審議一地兩檢期間,涉嫌在立法會大樓內搶去一名政府高級行政主任的手機,被裁定「不誠實取用電腦」、「普通襲擊」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成,今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罰款合共3,800元。
許智峯聽取判刑後,表示希望社會的焦點、精力不應該再在他身上,而應在接下來議會內外推倒「送中條例」上。他指此議題將會是最後一場戰役,希望市民能夠以不同方式反對修例。
代表許智峯的大律師陳偉彥引用感化官報告,指許表達了真誠悔意。一名牧師替許智峯撰寫求情信,指許積極為教會奉獻,包括擔任兒童崇拜的結他手、唱詩歌,又形容他為社會做事,不畏強權。陳建議裁判官鄭念慈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
(獨媒特約報導)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主持行政會議時見記者,再談《逃犯條例》,繼續重申明日將如期在立法會恢復二讀,而政府會提出一項早已公布的修訂,即將可引渡罪行的刑期提升至七年或以上,其餘六項「額外人權保障」則以政策聲明形式向立法會提交。林鄭月娥重申政策聲明具法律約束力,日後法庭在處理司法覆核時亦會予以考慮。
林鄭月娥指主事官員仍然認為修訂《逃犯條例》是對社會「負責任的工作」,會繼續盡最大的努力解說。對於有人「鼓吹激烈行為」,林鄭月娥稱日前事件涉及很多年輕人、小朋友,「甚至得十幾歲」,表示大家好擔心,指在如此重要的法律及政策議題,將青年人「推到前面做激烈行為」,是任何文明社會亦不能接受。她促任何組織如「鼓吹激烈行為」,要思考「對香港社會、青年人有咩好處」。
林鄭月娥又特別提到這幾年的激烈行動及法庭判決,違反法例「係有後果嘅」。她稱她們對年輕人特別關愛,望不要被政治化事件影響前途,重申作為兩個孩子的媽媽「唔想見到呢啲嘢」。
講返,雖然無咩用,但當留返個記錄啦。
1. 警察阻撓記者採訪或觀察衝突現場,屬違反表達自由及新聞自由。當記者著有特別標誌的背心,或有記者證,而且已經不斷明確表示身份('having made clear efforts to identify himself as a journalist'),警察法律上不能辯稱並無主觀意圖阻礙記者,因客觀上記者已受到無理及過份的干預。參見Najafli v Azerbaijan, App No 2594/07 (ECtHR, 1st Section, 2 October 2012) 第67-68段;另參見Pentikäinen v Finland (2017) 65 EHRR 21 (GC) 第99段。
2. 上述原則同樣適用於關心公共議題的非政府組織。此等組織在社會上監察政府的角色,重要性可比傳媒,所以亦應受類似的人權法保障。參見Medzlis Islamske Zajednice Brcko v Bosnia and Herzegovina (2018) 66 EHRR 1 (GC) 第86段。另參見Toktakunov v Kyrgyzstan, Comm No 1470/2006 (UN Human Rights Committee, 28 March 2011) 第7.4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