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時代廣場公地私用被傳媒揭破後,很多市民都關心這廣場在管理方法及設施上可有什麼改善,然而,管理公司除了將小型高低槓改建成老老實實的椅子外,管理文化卻沒有甚麽改進,甚至有退步的情況。
從最近發生的文化活動被阻擾的事件及時代廣場報章上的聲明,他們錯誤引導市民去理解「廣場單是私人物業」的性質,而隱藏「市民在公共空間的權利」。他們拒絕及騷擾市民自發的活動,時代廣場以他們的品味價值凌駕於市民在《基本法》所得的保障。
《基本法》第34條保障香港市民有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基本法》第27條保障香港市民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的自由、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政府與民間機構因買賣土地而私自訂立的《撥地契約》怎能超越基本法對市民的保障?(這是延續5月7日梁國雄議員在立法會的提問。)每個市民只要遵守香港法例,就應可在公共空間自由地表達意見和進行文化活動。政府把公共空間交給私人發展商管理時,竟然讓它定下這條規條:「在休閒地區內或其任何部份,不得進行任何種類或形式之示威或靜坐。」(時代廣場訂立的《使用時代廣場露天廣場及週圍環境的規則》第十條)這有違《基本法》賦予的遊行示威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