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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報章有一篇很有趣的新聞:爽報: 電視公開播歌 全城徵費
報導提及 IFPI 向沒有播放音樂的茶餐廳、剪髮店及診所等等收取使用費,理由是這些店鋪有播放免費電視台,而電視台使用了 IFPI 會員的樂曲。
(註:版權使用費又稱為版税,但一種並非繳交予政府的真正税項,而是給予版權持有人或代理人的報酬,以換取作品使用授權)
這個案例看起來頗為無稽吧?以這個邏輯,小巴的士若果有播放電台,豈不是也要付版税?顧客在先達試手機時上 YouTube 看 MV,那是否先達小店也要付版税?這樣推論下去,是否全港上下都要付版税,變成好像真的交税一樣?網絡上看到有人說這是「文明社會尊重藝術創作的表現」,究竟這是「尊重創作」還是「濫收版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