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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創作 vs 濫收版税——重新認識知識產權

尊重創作 vs 濫收版税——重新認識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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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報章有一篇很有趣的新聞:爽報: 電視公開播歌  全城徵費

報導提及 IFPI 向沒有播放音樂的茶餐廳、剪髮店及診所等等收取使用費,理由是這些店鋪有播放免費電視台,而電視台使用了 IFPI 會員的樂曲。
(註:版權使用費又稱為版税,但一種並非繳交予政府的真正税項,而是給予版權持有人或代理人的報酬,以換取作品使用授權)

這個案例看起來頗為無稽吧?以這個邏輯,小巴的士若果有播放電台,豈不是也要付版税?顧客在先達試手機時上 YouTube 看 MV,那是否先達小店也要付版税?這樣推論下去,是否全港上下都要付版税,變成好像真的交税一樣?網絡上看到有人說這是「文明社會尊重藝術創作的表現」,究竟這是「尊重創作」還是「濫收版税」呢?

以筆者認知的同類情況,見解有所不同。如果我們租用一個展覽場館搞活動,而該場館已經向版權持有人或代理人支付了整年的版權使用費的話,我們作為租用者是不用再次付費,因為已經包含在場租內。同樣地在這次新聞報導的事件上,電視台已經向有關版權代理支付使用費,為何他們仍然可以向茶餐廳及診所再次收費?

在「知識產權」之前

這個案例,其實正正突顯出「知識產權」的特質——知識產權與社會利益的權衡矛盾。政府經常宣傳知識產權——尤其是版權與專利——是為了保護創作人,但逃避提醒市民知識產權過份擴展其實是割讓社會資產。在「知識產權」這概念被創造之前,知識與創意是屬於社會、屬於人民的,因為世上沒有完全獨立的新意念,一切「創新」都是建基於前人的努力,建基於無數人為這社會作出過的貢獻。如果沒有無數文人開拓了燦爛的中文世界,又怎有膾炙人口金庸小說?如果沒有無數音樂家譜出變化萬千的音符世界,又怎會有現時的流行音樂?牛頓說「如果我能看得更遠,就是因為我站在巨人的肩上」,這知識巨人就是文明社會最重要的核心資本。

「知識產權」的出現

由於科技的演化及經濟的轉變,人們發現未必能夠以售賣作品及演出取得回報,需要為創作者提供保障以鼓勵創作。雖然版權法源於對出版的監控,但整體而言「知識產權」定位(正面角度而言)是為了讓參與推進知識與社會進步的人有合理回報,在過去一二百年間開始在全球流行「知識產權」概念,透過短時間允許將知識私有化,讓「創作者」可以藉着其努力取得合理報酬,以鼓勵持續創新與進步。我們在討論知識產權時必須記住,它的本質是一個取捨與平衡——社會以割讓知識為手段,短期授權私人擁有知識,以求換取長遠的社會利益。正因為私有權是有期限,所以當一部作品超過了此法定期限,它就回到「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成為社會資產繼續流傳,讓知識及創意繼續自由演變發展。

「知識產權」裏的版權

「版權」是幾種「知識產權」之中最為人所知,現在人人都懂得將版權掛在口邊,但究竟何謂版權呢?最簡易明白的定義就是「original expression of ideas」,原創的意念表達,是表達而不是意念本身。無論是美國還是英國,版權法都明文規定版權並不包含作品背後的意念,只包含作品本身。例如筆者以烏龜及兔子的友情為意念創作故事,版權讓我私有的就只是我創作出來的故事,而不包含「烏龜及兔子的友情」這個意念並不歸我所有。版權給予「原作者」一定年期的有限私有權,例如複印、廣播、演出、租借等,但同時在法定合理情況下必需提供豁免,讓公眾使用,例如新聞報導、教學、圖書館等。對於豁免的處理,英國的版權法被稱為「Fair Dealing」,在法例內列明可豁免的情況 (香港版權法承襲自英國);而美國的版權法則稱為「Fair Use」,在法例列出四大豁免原則,符合原則者即可豁免。

版權法的兩大爭議

版權法的原意是向創作者在有限時間內提供合理的回報及保障,所以伴隨而來的兩大爭議就是:

1. 合理回報的期限

由版權法最初提供作品面世後十四年期限起,何謂「合理期限」就一直很具爭議性。在過去二十年間,版權期限多次被延長,最大力要求延長的莫過於迪士尼公司。每當米奇老鼠的版權快要到期時,迪士尼公司就會聯同其他版權代理組織四出游說,讓美國國會通過版權法延長期限。1998 年的「米奇老鼠法案」,就將期限延長至創作者死後五十年。而每當美國延長期限後,世界其他地方大部份都會跟隨。「合理期限」由作品面世十四年至今延長至創作者死後五十年,「合理回報」得益者由創作者本人延伸至創作者死後的代理公司,這究竟是否仍然「合理」?

2. 合理保障的範圍

前文提及,所謂「創作」本來就是建基於無數前人的努力,世上沒有完全獨立的「創新」。對於「二次創作」(基於他人的作品再進一步創作)的合法性及豁免,如何判定所謂「新作品」及「二次創作」,從來都是版權法中的灰色地帶。美國就有著名的 Parody 案例,判含批判意義的改篇創作不是侵犯版權,屬可豁免範圍。以往判定此類案例都是民事訴訟,因為不同的案件往往涉及不同的理據及有不同的情況,需要仔細考慮判斷。但是近年不少國家在版權持有人及代理人的呼聲下,加緊將各種侵犯版權行為定為刑事罪行,讓執法機關可以自行判斷後直接執法。雖然市民可以上訴,但刑事執法無疑是將原本需要法院判決的民事灰色地帶劃一化,非白即黑地二元處理,並製造了白色恐慌。版權原本是提供有限的保障,授權問題及爭議由雙方協商及解決,灰色地帶可帶上民事法庭,嚴重侵權才交由執法機關處理。將前者民事協商問題列入刑事罪行,這是否仍是「合理」的保障範圍?

政府應中立推展知識產權討論

作為服務市民的機構,政府理應以中立角度,向市民展示「知識產權」這雙面刃,讓市民知道知識由始至終是社會與市民的最重要資本,讓市民明白知識產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衝突與平衡,讓社會以更全面的角度去討論知識產權的問題。政府如今只是不斷回應版權持有人及代理人的要求,不斷強化版權保障,不斷宣傳知識產權的合理性,但卻把知識產權本質上的問題隱藏,又不思索如何完善豁免機制以保障市民及社會利益,筆者實在難以苟同。

更多資料:
Wikipedia - Standing on the shoulders of giants), Public doma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pyright, Philosophy of copyright, Idea–expression divide, History of copyright law,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Parody
Stand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 Intellectual Property
U.S. Copyright Office - Copyright law of United State
Bitlaw - Copyright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UK Copyright Service - UK Copyright Law

原文:
http://hkxforce.net/wordpress/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