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飯後,打開電腦,就看到一宗較為轟動的新聞,就是在金鐘政府總部『連儂牆』用粉筆畫花的14歲少女,被警方以涉嫌刑事毀壞拘捕,更以女童父親無力照顧為由,向少年法庭(97前叫兒童法庭),申請兒童保護令,接管女童,而女童並要還押在屯門青少年院到下月19日再審。可能很多人覺得不是暫住,而是還押,因為青少年其實就是一個另類的羈留中心。因應這件事,和很多人聯絡和了解事情,匆括警察,記者,律師和一位曾經在兒童院工作過的,也從他們口中得到一些資料,但原來,這些審訊的所有資料,都是不能夠公開,例如,女童姓名等的資料,也是受到保護,所以,不能說太多,唯有用分析的方式來和大家分享。
開始,想給大家了解一下有關少年法庭的資料,少年法庭(97前稱之為兒童法庭)是香港專門處理16歲以下少年犯或兒童犯的法庭。除了殺人罪外,如果犯案者為16歲以下的少年或兒童(而該案件沒有年滿16歲人士同時被控的話),案件都會交由少年法庭審理。少年法庭亦有權對18歲或以下的青少年發出監管及保護令。(根據香港法律,未滿10歲的兒童不能承擔刑事責任,所以不會受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