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平機會就「歧視條例檢討」進行了第一場公眾諮詢,建議在家庭崗位和婚姻狀況的保障內加入「事實婚姻」關係,並諮詢「事實婚姻」應否包括異性及同性伴侶。
平機會這項建議觸動了一些關注團體的神經,有人認為這項諮詢是為未來推動同性婚姻而鋪路。然而,事實婚姻和同性婚姻是兩碼子的事,何以會有人將事實婚姻看成為「僭建」同性婚姻的基礎呢?
當我們考慮香港的歧視條例應否加入保障「事實婚姻」關係,又或在判斷「事實婚姻是為香港推動同性婚姻而鋪路」這種陰謀論是否屬實之前,我們應先了解為什麼平機會要提出「事實婚姻」這個在香港非常陌生的概念。
家庭觀念與時並進
隨著時代發展,一個家的組成已不是單單由一紙婚書可以定義的了。有些人選擇同居,有親密的關係,過的是恰如夫婦般的生活,和婚姻所差的只是註冊的步驟。這種猶如婚姻關係的出現,衍生出「事實婚姻」這個概念。
平機會引用澳洲的《1901法案釋義法案》就事實婚姻關係的定義,可以此作為參考:
「(1) 就第2D(b)段而言,若一個人與另一人有事實婚姻關係,
則該兩人:
(a) 互相沒有合法結婚;且
(b) 彼此沒有家庭關係(見第(6)款;及
(c) 擁有一段如夫婦般共同生活的真正家庭基礎關係。
(2) 要決定就第(1)(c)段而言,兩個人有否如夫妻一樣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