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平機會就「歧視條例檢討」進行了第一場公眾諮詢,建議在家庭崗位和婚姻狀況的保障內加入「事實婚姻」關係,並諮詢「事實婚姻」應否包括異性及同性伴侶。
平機會這項建議觸動了一些關注團體的神經,有人認為這項諮詢是為未來推動同性婚姻而鋪路。然而,事實婚姻和同性婚姻是兩碼子的事,何以會有人將事實婚姻看成為「僭建」同性婚姻的基礎呢?
當我們考慮香港的歧視條例應否加入保障「事實婚姻」關係,又或在判斷「事實婚姻是為香港推動同性婚姻而鋪路」這種陰謀論是否屬實之前,我們應先了解為什麼平機會要提出「事實婚姻」這個在香港非常陌生的概念。
家庭觀念與時並進
隨著時代發展,一個家的組成已不是單單由一紙婚書可以定義的了。有些人選擇同居,有親密的關係,過的是恰如夫婦般的生活,和婚姻所差的只是註冊的步驟。這種猶如婚姻關係的出現,衍生出「事實婚姻」這個概念。
平機會引用澳洲的《1901法案釋義法案》就事實婚姻關係的定義,可以此作為參考:
「(1) 就第2D(b)段而言,若一個人與另一人有事實婚姻關係,
則該兩人:
(a) 互相沒有合法結婚;且
(b) 彼此沒有家庭關係(見第(6)款;及
(c) 擁有一段如夫婦般共同生活的真正家庭基礎關係。
(2) 要決定就第(1)(c)段而言,兩個人有否如夫妻一樣的關係,
需要考慮他們關係的一切情況,包括以下任何或所有情況:
(a) 關係的長短;
(b) 他們共同居住的性質和程度;
(c) 有否存在性關係;
(d) 他們之間的財政的依賴或互相依賴程度,及任何財務支援安排;
(e) 財產擁有權,使用權和取得權;
(f) 對共同生活的互相交託程度;
(g) 照顧和支持子女;
(h) 該段關係的名聲和公共生活層面的面貌。」
從上可見,「事實婚姻」關係的判定,並不是無中生有隨口說說便是,而是需要有相當證據證明兩者有「一段如夫婦般共同生活的真正家庭基礎關係」。上述所列出之元素,尤其在(f)項「對共同生活的互相交託程度」,(g)項「照顧和支持子女」等,顯示「事實婚姻」關係與婚姻生活並無差異,同樣需要付出時間、精神、心機去照顧家庭的需要。
以「婚姻」作為定義「家庭」的界線實在太狹窄了,有些人不依從婚姻制度,不代表他們不能組織家庭,而平機會引入「事實婚姻」一項,只是配合觀念轉變而已。
事實婚姻與歧視法例
將「事實婚姻」關係加入歧視法例保障之列,其實只有一個很簡單直接的原因:當你過著如婚姻共同生活的真正家庭基礎關係,當中與一般夫婦一樣,你有照顧家庭的責任,而要負起這些照顧家庭的責任所需要付出的,不會比其他結了婚的夫婦少。
歧視法例就婚姻狀況及家庭崗位的範疇內,對照顧家庭這個責任加以保障,在香港已被廣為接受且實行已久。家庭的定義一直在變,因此,我們不能憑一紙婚書之差異而將過著事實婚姻關係者拒諸平等法律保障的門外。
那麼同性事實婚姻呢?
可能有人認為,異性的事實婚姻我可以接受,但如果將事實婚姻擴而充之,保障同性伴侶,便是矯枉過正,因為同性家庭是香港從來沒有接受的觀念啊… …
其實,09年修訂並易名為《家庭暴力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的「家暴條例」,將保障範圍延伸至同性戀伴侶的家庭,正正運用了事實婚姻的定義。政府遞交立法會的文件,亦清楚確認了法例所保障的同居關係就是猶如婚姻的關係。為了闡釋《家庭暴力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引入的「同居關係」概念,勞工及福利局提交了詳盡的解說:
「男女同居關係」並非簡單地指一對男女於同一屋簷下,其實,這種關係包含男女猶如夫妻般共同生活的要素。[...]因此,猶如夫妻般共同生活的男女關係遂成為屬“男女同居”類別的申請人申請《條例》強制令的資格準則。這個資格準則維持至今,而在是次把《條例》的涵蓋範圍由只包括男女擴大至包括同性同居人士的立法建議中,仍以此作為基要的考慮。
由此可見,「同性同居伴侶」的關係在現行法例中已經受到一定的保障,而符合特定條件的同性同居伴侶亦被視為猶如婚姻的「事實關係」。如今,平機會的建議只是在人身安全上對同性伴侶加以保障,將之擴充至一般生活、學習、工作上免受歧視,為什麼會說不通呢?
謝絕混淆視聽
如果說,因為同性事實婚姻會帶來同性婚姻,所以不能接受香港的歧視法例保障同性的事實婚姻。筆者不明白,這樣想的人思想的跳躍能力是有多強。
此刻,平機會只是檢討歧視條例,促進大眾討論應否基於一人的特質而在特定範疇中產生直接或間接歧視給予法律保障。
平機會在諮詢文件也清楚寫明,「澳洲和英國雖然有關於伴侶關係狀況的歧視條文,但不等於會自動把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合法化。歧視法例的功能並不是決定婚姻或類似關係的資格。該等法例只禁止在現有範疇中,例如僱傭和貨品及服務的提供等,基於伴侶關係狀況而歧視。」(段2.28)
這些範疇只包括:
• 僱傭
• 教育
• 貨品、設施及服務的提供
• 處所的管理或處理
• 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及被選入或委入該等團體
• 會社
• 政府的活動
這些範疇皆是人們日常生活的部份,而歧視法所介入的只不過是在這些指定的範疇中的歧視行為。平機會與歧視法的執行,根本無權介入婚姻法的改革。保障「事實婚姻」只是歧視法所保障的眾多特質的其中一項,即使「事實婚姻」在歧視法中受到保障,也不代表香港即時有同性婚姻。
睇清楚先好出聲
在這裡,我們需要將概念分得清清楚楚,歧視法的保障範圍是有限的,而「事實婚姻」屬於歧視法改革中與時並進的一項。
我們更要意識到,不是「事實婚姻」有「婚姻」二字就等於會推行同性婚姻。每個制度改革必定有其進程,何時會出現同性婚姻尚待社群內外討論,但硬要抓著歧視法的「事實婚姻」牽到去同性婚姻,未免過於穿鑿附會。
如果還是要反對同性婚姻的話,請留待真正討論是否推行同性婚姻的時候才發表意見吧。現在關心這議題的朋友可以先認真讀一讀諮詢文件的全文,在公眾諮詢會發表意見(或者去了解更多也無妨)及在十月七日前提交書面意見。
諮詢文件全文:http://www.eocdlr.org.hk/downloads/dlr_fulldoc_tc.pdf?f=s&c=white
歧視條例檢討網頁:http://www.eocdlr.org.hk/tc/index.html?f=s&c=white
文:Stephanie Lee (女同學社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