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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君彥:限四議員兩周內搬走 不認同釋法等於修法 (19:07)

(獨媒特約報導)立法會主席梁彥君回應四名議員被取消資格,指現階段正由法律顧問研究判詞,暫時決定給予四人兩星期時間,收拾立法會辦公室的物品。他稱一切後續行動,包括會否上訴,均有待法律顧問研究判詞後再作決定,但認同法庭應為最終判決者。

梁君彥當日裁定四人宣誓有效,今日卻被法庭推翻,梁認為自己是「中立角色」,指任何時候都尊重法庭判決,跟隨香港法律,不認同「行政干預立法」或「影響地區直選如果」等一切說法。他表示當時諮詢過法律顧問,以當時法例作下判斷,其後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觸發一連串事件,包括人大釋法,令情況有所改變,有新的法律先例及基礎。

被問到是否代表中央變相修改香港法律,梁即表示「唔好將你個人想法放落我把口」,他認為香港是法治社會,要相信行政、立法、司法制度,並相信法庭是最終判決者。

梁君彥表示,根據《議事規則》第17條(2),是次裁決不會影響四人在議會上的表決。他續,根據法例,應於21日內刊憲,宣佈立法會四個議席出缺,相信法律顧問會依法例盡快安排事宜。

他指稍後需安排召開行管會,商討後續細節,包括追討議員薪金。他指一如上次「梁游事件」,要等法律顧問意見及秘書處「計數」,小心處理公帑,而收拾物件的兩個星期限期內,四人只可進出立法會地下及辦公室位置。

DQ四議員案判詞摘要

1. 在本案中,法庭須要為以下的法律問題作出裁定:(a)羅冠聰先生(“羅先生”)、梁國雄先生(“梁先生”)、劉小麗女士(“劉女士”)及姚松炎先生(“姚先生”)在2016年10月12日的宣誓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以及(b)他們在法律上是否應被視為拒絕或忽略宣誓。羅先生、梁先生、劉女士及姚先生統稱為“被告人”。

2. 被告人均是2016年新一屆立法會的候任立法會議員。於2016年10月12日,他們在立法會秘書(“秘書”)面前進行立法會誓言。秘書為羅先生、梁先生及劉女士監誓,但是因為姚先生擅自更改誓言的形式,秘書表明他無權為姚先生監誓(“秘書的決定”)。

3. 於2016年10月18日,立法會主席(“主席”)裁定羅先生的宣誓為有效,而劉女士及姚先生的宣誓則為無效。不過,主席容許劉女士及姚先生重新宣誓(“主席的裁決”)。劉女士及姚先生分別於2016年11月2日及10月19日重新宣誓,而主席視他們的重新宣誓為有效。

4. 行政長官及律政司司長(統稱為“原告人”)向法庭提出申請,尋求多項濟助,當中包括:(a)要求命令推翻秘書的決定及主席的裁決,以及(b)要求宣布各被告人的宣誓均為無效,及取消各被告人就任或上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財委會明早續會 陳健波稱如情況混亂或取消 (18:30)

(獨媒特約報導)立法會財委會主席陳健波於下午高等法院宣判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及姚松炎喪失議員資格後,暫停會議30分鐘,之後宣佈散會,明天早上9時再續。

陳健波表示一收到秘書處通知四人的資格被取消,便馬上暫停會議,亦諮詢了法律顧問意見,認為不能在有非議員在會議廳的情況下繼續開會。他亦表示考慮到若堅持開會,將有可能對保安和其他議員造成傷害,也不相信在餘下時間能進行有意議的會議,故決定休會。工聯會黃國健表示縱然會議中斷不是太理想,但理解及尊重陳健波的決定。

對於明天會否有任何安排阻止四位議員進入會議室,陳健波表示會留待保安部決定。陳表示尊重法庭裁決,稱已投票的決定不會受影響,亦呼籲民主派議員無謂再引起衝突和製造為難場面,「你做得一次可以做幾多次」。陳指不排除有民主派在復會後作報復性拉布行為,稱「咁樣好差囉呢啲人」。

他希望盡快重開財委會,通過50億教育撥款,又表示理解議員情緒會波動,希望明天能重新開會。他指明天的會議會先在會議室1進行,若情況太混亂或發生肢體衝突,會考慮取消會議。他亦表示正在就加開會議徵詢議員的意見,而他個人在7至8月都不會離港。

建制派讚好DQ案裁決 梁美芬:四議員自己玩死自己 (17:58)

(獨媒特約報導)高等法院裁定社民連梁國雄、香港眾志羅冠聰、劉小麗及姚松炎四人的議席無效後,財委會主席陳健波暫停原本進行中的會議,於30分鐘後決定散會。

經民聯梁美芬指四位議員被褫奪議員資格是「自己玩死自己」,認為判決為立法會日後判斷誓詞效力提供清晰指引。民建聯周浩鼎則稱,裁決表示立法會議員必須莊重處理立法會事務和遵守規矩,並表示判詞已清楚列明是次事件絕非政冶檢控和濫用司法程序。何君堯也認為裁決是「撥亂反正」,能讓香港社會重上正常軌道。

工聯會黃國健表示尊重及支持法庭判決,指香港是法冶地區,是次風波都是根據法律進行的司法程序。他認為判決可以吿誡後來者,使他們汲取教訓,不敢挑戰立法會規矩。黃又希望事件早日平息,使立法會回復莊嚴,恢復正常功能。

民建聯李慧琼表示該黨完全認同法院的裁決,認為充份維護了立法會的尊嚴,亦表明《基本法》具備不能挑戰的法律地位。她認為四位議員被取消資格的根本原因是他們不按照法律宣誓,認為他們需為不尊重法律的行為負責。

回應四議員被DQ 梁游:政府無權剝奪人民選擇權 (17:35)

(獨媒特約報導)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及3名前議員助理,因去年11月2日嘗試進入立法會會議室,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及企圖強行進入的交替控罪,5人均否認控罪。案件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預計將於今年12月13日至12月22日進行8天審訊。梁游二人在審訊後回應今日4名議員被裁定議員資格無效,強調政府無權剝奪人民的選擇權。他們又希望二人就宣誓覆核案上訴至終審法院,能夠幫助四名議員重奪公義。

今日下午3時,高等法院就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和姚松炎的宣誓司法覆核案頒下判詞,裁定政府勝訴,宣佈四人的立法會議員資格無效。梁游表示關注判決,梁頌恆重申無論於任何情況下,「人民的選擇權都唔應該被唔係人民授權嘅政府所剝奪」。他指宣誓當日,議員對宣誓的認知是人大釋法前的版本,但判詞卻引用很多釋法後使用的字眼,如故意拖慢及使用誇張動作。他質疑宣誓語氣及禮儀根本不影響其合法性,又指「強權可能一刻會壓倒真理,但強權永遠不能代替真理」,希望4名議員能「頂住」。

游蕙禎則指他們及4位議員的身份是市民賦予的,民選議員有責任和權利代表人民進入議會發聲,不應被禠奪身份。她對4議員被取消資格的裁決表示遺憾。

青政非法集結案年底開審

DQ四議員擬上訴 長毛:有準備於補選時為港人發聲 (17:27)

(獨媒特約報導)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召開記者會,回應梁國雄、羅冠聰、劉小麗及姚松炎被取消議員資格。社民連梁國雄表示,4位議員將會上訴,並會用盡所有方法履行選舉承諾,有準備於補選時為香港人發聲。他又感謝劉曉波給予勇氣,帶領眾人默哀1分鐘。

民主黨涂謹申指,從今次判決結果可見特區政府向香港人「宣戰」,強調四位議員乃「香港人的選擇」,仍然是議員,但政府利用釋法試圖改寫選舉結果,粗暴剝掉議席,忽視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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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毛:將用盡方法履行選舉承諾

高院裁決:梁國雄羅冠聰劉小麗姚松炎喪失議員資格 (15:11)

(獨媒特約報導)前行政長官梁振英及律政司在去年入稟高等法院,司法覆核社民連梁國雄、香港眾志羅冠聰、劉小麗及姚松炎的立法會議員資格。高等法院於今日下午頒佈裁決,宣佈梁國雄、羅冠聰、劉小麗、姚松炎喪失議員資格,追溯期至去年10月12日。

4人去年10月於立法會宣誓就任時,分別在誓詞新增原來沒有的句子、加上語氣、斷斷續續宣讀及宣誓時使用道具。律政司入稟提出司法覆核,指4名議員拒絕及忽略宣誓,要求法庭根據《基本法》第104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裁定4人宣誓無效,撤銷他們的議員資格。

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在去年11月,同樣因為政府及律政司入稟司法覆核成功,而被取消議員資格。

人大常委會去年11月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指宣誓要真誠及莊嚴,並要準確和完整讀出誓言,道具、口號等一概不容,否則監誓人須裁定宣誓無效,且不允重新宣誓。

【16:00 更新】判詞指立法會議員上任前必須按法律規定作出有效誓言,包括完全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的形式及內容宣誓、遵守「莊重規定」及「實質信念」,即莊重及真誠地作出誓言、真誠相信及嚴格遵守誓言。

陳健波:DQ案有裁決 即暫停財委會 (13:54)

(獨媒特約報導)政府覆核4名立法會議員宣誓的案件,高等法院今天下午3時將頒下判詞。4名議員咋日表明不論判決結果如何,都會留守會議室履行議員職責。立法會財委會下午會繼續審議增加教育經常性開支,財委會主席陳健波表明不容許任何喪失資格的議員參與會議,一旦有裁決,將立即暫停會議,交由議員和秘書處處理。他希望審批增加教育經常性開支不會受拖延。

陳健波在上午財委會完結後見記者,表示會密切留意判決結果,若有議員被取消資格將即時暫停會議,讓議員同秘書處商討後續處理事宜。他又指按過往經驗,不容許喪失資格的議員繼續開會,相信議員會尊重並遵守法庭判決。

他指尊重議員上訴權利,但強調上訴期間依舊「無資格」開會。對於有指擔心情況混亂,他回應表示相信保安會有所準備,需要時亦會轉往其他會議室開會。

今日財委會會議審議36億教育經常性開支,教育局期望在新學年前通過及,陳健波表示不擔心撥款進度受拖延,盼議員珍惜及善用時間。

記者:羅詩琪、林俊謙

DQ案下午裁決 梁君彥拒回應具體行動 「非議員不能開會」(11:45)

(獨媒特約報導)四名立法會議員遭政府入稟取消議員資格的司法覆核案件,將在下午3時有判決。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在年結記者會上指,「唔係好想見到呢個情況」,但會尊重法庭裁決。

被問到四人一旦被裁定宣誓無效,遭取消議員資格,立法會秘書處會有何行動,包括會否追回薪酬,梁君彥稱要待法庭有正式裁決,才有進一步決定及行動。他表示,判決中可能會有相關指引,所以不想過早下判斷。

梁君彥表示,必須執行法庭的命令及判決,不會暫緩執行。梁君彥又表示秘書處已有「幾手準備」,強調「如果唔係議員就梗係無得開會」,但表示下午是財委會會議,屆時交由委員會主席陳健波作決定。

台港連線又如何?談社團條例與結社自由

文:腸腸
編:GY

正當政府設法取消民選議員資格之際,有親政府政客近日連番因應一些香港議員與台灣立法委員組成「台灣國會關注香港民主連線」(「台港連線」),指台港連線是由「部分鼓吹台獨人士創立、受台灣政府資助,並從事分裂中國的活動」,這些香港議員有「勾結分裂國家勢力之嫌,因此違反了基本法」云云。有些親政府政客甚至建議可以因此拒絕或取消香港眾志等等政黨在《社團條例》下的社團註冊,進而取締之。然而,香港基本法亦同樣保障結社自由,這些做法又是否有違反結社自由之嫌,因此違反了基本法呢?

根據《社團條例》第5D條,如果社團或其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社團事務主任(其實即是警察)在諮詢保安局局長後的確可拒絕或取消該社團的註冊。然而,條例中所謂「香港的政治性團體如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中的「聯繫」,在條例第2條的釋義條文中是有明文定義的,即前者收取後者在財政上的資助、附屬於後者、政策由後者釐定、或後者指示或有份參與前者的決策過程。因此,法律上並不是只要見面合作就可以視作兩者之間有「聯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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