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0月6日示威者上街抗議《禁蒙面法》,5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但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律政司不服暴動罪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形式上訴,部分被告刑滿出獄後隨即被門外警員押往法院施加保釋條件。高院法官於今年5月裁定原審的無罪裁決「有悖常理」,應予撤銷,案件須發還原審法官高偉雄重新考慮。案件今(4日)在區域法院再訊,代表第二及五被告的大律師擬申請重開辯方案情,其餘3名被告則尚未決定。法官高勁修批准將案押後至9月4日再訊,並指示辯方需要提交書面陳述,以表明被告會否作供或傳召辯方證人。各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5名被告分別為:15歲男生、李安翹(17歲)、蘇雅賢(21歲)、謝兆雄(23歲,學生)、陳樂燊(26歲,音樂導師)。第一、三及四被告由大律師林國輝代表,第二及五被告由大律師馮振華代表。
原審裁5人暴動罪脫 刑滿後即被帶往高院附加保釋條件
5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各人另被控一項「身處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涉及防毒面具和掛耳式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