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0月6日示威者上街抗議《禁蒙面法》,5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但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律政司不服暴動罪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形式上訴,部分被告刑滿出獄後隨即被門外警員押往法院施加保釋條件。高院法官於今年5月裁定原審的無罪裁決「有悖常理」,應予撤銷,案件須發還原審法官高偉雄重新考慮。案件今(4日)在區域法院再訊,代表第二及五被告的大律師擬申請重開辯方案情,其餘3名被告則尚未決定。法官高勁修批准將案押後至9月4日再訊,並指示辯方需要提交書面陳述,以表明被告會否作供或傳召辯方證人。各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5名被告分別為:15歲男生、李安翹(17歲)、蘇雅賢(21歲)、謝兆雄(23歲,學生)、陳樂燊(26歲,音樂導師)。第一、三及四被告由大律師林國輝代表,第二及五被告由大律師馮振華代表。
原審裁5人暴動罪脫 刑滿後即被帶往高院附加保釋條件
5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各人另被控一項「身處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涉及防毒面具和掛耳式口罩。
暫委法官高偉雄於2021年12月裁定5人暴動罪不成立,指從被告的裝束和被捕位置,不相信他們是無辜的途人,針對他們的環境證供相當強。但由於無證據被告在暴動範圍逗留了多久,不能完全排除他們在警方驅散時,看到警方來勢洶洶,遂跟着示威者逃跑,亦不能肯定他們知悉警方警告但故意留下來對峙,不能作出唯一及無可抗拒的推論有參與暴動。
至於各被告面對的蒙面罪則罪成,3名成年被告判監10星期,15歲男生判入更生中心,認罪的17歲女生則獲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由於律政司提出上訴,被告2022年2月刑滿出獄後,即被監獄門外等候的警員押解往高等法院附加保釋條件。
律政司以案件呈述形式上訴,高院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潘敏琦於今年5月裁定在被告無作供下,原審法官針對控罪所作的事實裁斷,其疊加效應是「壓倒性」;而原審基於被告可能從其他道路進入暴動現場、或可能不知道有暴動發生,是「純屬臆測」,裁定原審的無罪裁決「有悖常理」,案件須發還原審再考慮。
案件編號:DCCC 101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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