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2008年3月,香港發生性工作者連環兇殺案,4名女性工作者於72小時內相繼遇害,兇徒的犯案手法接近。事件喚起社會關注性工作者的安全,他們一直處於「走鋼索」的狀態,缺乏保障。多間機構提倡性工作除罪化/非刑事化,作為解決辦法。這項提議被談及多年,但一直原地踏步。
「罪」從何來
現時香港性工作者工作的場所有不同形式,但只要跳出「獨立經營」的框架,便會受到多條法律限制。
協助及支援女性工作者的團體「青鳥」,其行政總監嚴潔心(Kendy)指出,性工作者以自僱形式獨立經營,即一人在單位內單獨提供服務(俗稱「一樓一」),並不犯法。然而,當多於一位性工作者在單位內提供性服務,即「一樓多鳳」的情況,便觸犯了《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39條「經營賣淫場所」,最高可判監10年。面對法律限制,性工作者只能獨自面對各種人身安全風險及威嚇。
此外,性工作者亦不能僱用第三者工作,否則觸犯「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維生」,亦可判監10年。性工作者若作宣傳或推廣,則違反「禁止宣傳賣淫標誌」,可判監禁12個月。當性工作者在街上招攬客人、接觸及議價,會干犯「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一經定罪可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