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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7年會有地契到期——再講清楚一點

小編早前講咗一些2047地契到期的小分析,經過近幾日與各方友好的討論,現把相關資料綜合,再次與大家分享 :

要討論香港在2047年的地契到期問題,首先當然係要認識一條香港本地法例 :《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 (第150章)"New Territories Lease (Extension) Ordinance" (Cap 150)

綱上有以下介紹,清楚簡潔地說明,有相當數量(當然唔係全部)位於界限街以北(即新九龍和新界)的地契,是如何續期至2047年6月30日 :

《聯合聲明》附件III載列的大部分不可續期契約是關乎新界(包括新九龍)的土地。當時有超過30,000張新界土地契約,不少屬共有業權。由於沒有可能逐張契約續期,唯一可行方法就是透過立法,在差不多同一時間把大批的契約續期。政府因而在1988年制定了香港法例第150章《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

該條例第6條把所有新界土地契約自動續期至2047年6月30日,毋須補地價,但承租人須按照第8條的規定,每年按時繳納相當於批租土地應課差餉租值3%的租金。不過,有關新定應繳地租和豁免地租的條款稍後被廢除,並納入1997年制定的《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香港法例第515章)中。

Cap 150 是處理在回歸嗰時,已經存在在界限街以北,而本身的地契在1997年6月27日(即 30 June 1997 less 3 days) 已經到期,當中包括在1898年批出的集體官契 Block Crown Leases 和之後批出的 New Grant Lots。當時的港英政府以 Cap 150 把這些大量將會到期的地契,一次過以法例形式續期至 2047年6月30日。由於這些地契的年期已經由法例定明,政府是否仲可以以地主身分 (acting in the capacity of landlord),以全權酌情方式 (at sole discretion)按政策把原本的地契再度續期,表面上不太清楚,所以才有 2047 這個問題要去攪清楚!

而在1985年《聯合聲明》附件III 生效起至1997回歸日前,由當時港英政府批出的地契,無論是在港九新界,已經可以去到2047年6月30日,所以又咁講,其實唔係全部在界限街以北的地契,都屬於由 Cap 150 續期的範圍。

講返 Cap 150 的到期日子,如果這條法例未改,當時間愈來愈接近這個2047年6月30日到期日子,對這類物業的市場(尤其是一般小業主)當然有不確定性的影響!

發展局表示,地政總署的一般土地政策是可以批出超越2047年的50年期地契

既然在政府眼中「2047」根本不是土地年期的「大限」,政府(和相關學會)是否應該盡快回應,將會如何處理 Cap 150《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 》所涉及土地物業的續期安排,例如是否可以修改 Cap 150 把相關地契再續期50年至2097年?並繼續以應課差餉租值3%作為地租而免補地價?

討論 Cap 150 時,大家要明白「法例」和「政策」是兩碼子事。

政府可以有土地政策把「全新的」地契年期繼續定為由批地日子起計50年 (例如剛賣出的沙田九肚地皮的年期是至 2066年),又或者把「新到期的」地契續期50年 (例如薄扶林花園),使它們續期後實際上可跨過2047,這些績期工作全部都是政府以地主身分 (acting in the capacity of landlord),依據相關土地政策和地契內容作出的合約層面的決定,與任何本地法例無關。

但就算有以上的土地政策,這是否代表政府可以就咁用政策和合約把 Cap 150 中的「2047年6月30日」這個地契到期日子向後更改?當然唔可以。相信任何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法例」的地位是高於 「政策」和 「合約」的!

如果要把 Cap 150 中的「2047年6月30日」這個地契到期日子向後更改,就即係要修改 Cap 150 ,又或者另設一條全新法例去取代 Cap 150。

問題係如果改 Cap 150 這條法例咁簡單,政府已經可以出聲話幾時改、如何改,使乜好似依家咁左避右避,仍停留在講政策、講合約,不斷去講「全新的」和「新到期的」地契可跨過2047,而隻字不提 Cap 150 ? 大家以為政府真係唔知 Cap 150 這個法律問題 ?是否因為特區政府無權單方面去改 Cap 150 ? 這點政府需要盡快「講清講楚」!

小編知道學會和它的 Land Policy Panel 亦跟進緊 2047 這個議題,有可能會發出 Press Release 協助市民清楚理解這個議題。而早幾日會長亦邀請 Council Members 參與討論,小編亦回覆會長以下內容:

Thank you President for sharing your newspaper article, which is very well-written. In particular, I find the following points very useful for preparing the HKIS press release :

..... 2047年到期的土地契約距今尚有31年租期,因數量極大,預期要按早前做法,在到期前以立法處理有關續約 ....

.... 但假若這市場續約信心受動搖,土地及樓房價值將有大幅度貶值之風險,皆因價值可能只反映租約期內價值.....

..... 以上這兩個案例,反映續約要接近原租約到期日才能完成,原業主要承受有關續約風險及經濟成本。政府宜就此等續約安排發出公告,令市場有所預期,減輕憂慮 ....

HKIS could also, in the press release, ask DEVB to consider and formally announce whether an amendment to Cap 150 (e.g. to renew a further 50 years to 2097 at 3% RV as govt rent) would be a "smart way" to resolve this property market uncertainty, and if so, what will be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and timing. Thanks.

所以大家以後如果講 2047 地契到期這個問題,只需要不停問政府,Cap 150 所涉及在界限街以北、在2047年6月30日到期的地契,係咪可以自動續期50年到2097 並繼續免補地價?睇吓政府可以點答 !

有進一步消息會再同大家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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