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的「利東街阻街案」,上星期五終於有了判決:包括筆者在內,反清拆利東街的12人全部罪名不成立。奇怪是,裁判官宣判我們勝訴之後,卻畫蛇添足的在裁決之外發表一番「評語」,說此案件反映了示威者有「街頭鬥仕的虛榮」、「傲慢」和「野蠻」。
誠然,示威現場兵荒馬亂,面對警察強行施加的「組織化武力」,很多時候「公民抗命者」的言行舉措給人的印象往往模稜難辨(經常由於誤解):他們的不服從是堅持抑或野蠻?是信守抑或傲慢?是自尊自信抑或虛榮作祟?誰也沒有斬釘截鐵的答案。作為社會行動的一份子,我唯有時時警惕自己,盡量避免引起讓公眾誤會。
不過,今次判案的重點昭昭顯示了警方沒有尊重當日我們的示威權利:由頭至尾,警方只顧重覆「警告」示威者移上完全不適合示威、十分狹窄且遠離市民的行人路,「警告」不遂就動武/強行清場。更大問題是,不尊重示威權,似乎是香港警察處的慣性(下文會談到):警告、抬人,再告阻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