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以「不符合基本法」為由,否定公民直接提名。
這表示,大律師公會不懂什麼叫民主公義。
好多人都已經談過,基本法無一字寫明不准許公民提名,所以所謂不符基本法,不過是欲加之罪。但除此之外,我們有更重要的理據。
第一個問題,是基本法幾時得到過香港人的正式認可?沒有。凡是不經過人民同意的法律,都不是公民社會的法律,而是臣民社會的法律,所以公民有權不服從。
有人說,基本法不是普通法律,而是香港的憲法,它又受制於中國憲法。
但是民主原則恰恰在於:憲法必須由民主選舉的立憲會議制定。但制定1949年的共同綱領的政協,其議席是中共和所謂民主黨派分豬肉分出來的。1954年中國憲法,雖然表面上是由普選產生的人大通過,但由於沒有競選自由,所以普選也是假的。
所以陸港人民,對於中國憲法也好,香港基本法也好,應抱的立場,就是:凡有利於人民的,就拿憲法/基本法來約束官員,但自己如果覺得不合適,決不拿它們約束自己。這才是民主的憲政精神。
法國憲政思想家和政治家西耶斯(Emmanuel Joseph Sieyès)對於憲政是怎樣說的?他在被譽為法國革命宣言的《第三等級是什麼》的小冊子裡強調,既然主權在民,那麼一切公共權力來自國民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