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前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使用將軍澳工業邨壹傳媒大樓經營黎名下的力高顧問公司,隱瞞違反租契條款,二人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分別判監5年9個月和1年9個月,黎另被判取消董事資格8年及罰款200萬元。二人均有提出上訴,案件今(15日)於高院踏入第二天上訴庭聆訊。律政司代表、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指,二人未有透過申領牌照,來披露有關力高佔用大樓一事,又指蘋果一方長年透過隱瞞的方式而違反披露責任,使科技園公司未能行使租契下的權力,令發牌機制形同虛設。法官則關注有什麼證據證明黎智英是涉案公司背後「作出指示及決定的人士(directing mind and will)」,又追問為何承租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未被列為被告人之一。
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和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和彭寶琴審理。
律政司:二人未有透過申領牌照機制來披露有關力高佔用大樓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