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前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使用將軍澳工業邨壹傳媒大樓經營黎名下的力高顧問公司,隱瞞違反租契條款,二人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分別判監5年9個月和1年9個月,黎另被判取消董事資格8年及罰款200萬元。二人均有提出上訴,案件今(15日)於高院踏入第二天上訴庭聆訊。律政司代表、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指,二人未有透過申領牌照,來披露有關力高佔用大樓一事,又指蘋果一方長年透過隱瞞的方式而違反披露責任,使科技園公司未能行使租契下的權力,令發牌機制形同虛設。法官則關注有什麼證據證明黎智英是涉案公司背後「作出指示及決定的人士(directing mind and will)」,又追問為何承租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未被列為被告人之一。
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和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和彭寶琴審理。
律政司:二人未有透過申領牌照機制來披露有關力高佔用大樓一事
代表律政司的刑事檢控專員繼續陳詞。她指不論力高向壹傳媒動畫提供多少資金援助也好,都需要就佔用壹傳媒大樓申領牌照。楊強調控方的指控從來沒變過,並引述原審控方開案陳詞,基於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的性質特殊,蘋果日報印刷公司有責任向工業邨和科技園公司披露有關事實,包括大樓或其任何部份不是按指明用途使用,以及有公司在未申領牌照之下「佔用」或「共用」部份大樓範圍。然而,兩名上訴人未有透過申領牌照,來披露有關力高佔用大樓一事。
楊重申,控方指控重點並非蘋果一方違反租契條款本身,而是任何有意佔用大樓的公司,都必須事先透過申領牌照的機制,來向科技園公司提供資料,使科技園公司能夠更好地作出決定是否批出牌照。
首席法官潘兆初指,對於某些公司來說,它們並非蘋果印刷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也不是附屬公司,問申請牌照制度是否適用於它們。楊指力高屬於私人公司,而租契不容許其他無關的公司進駐,所以力高佔用大樓便會觸犯租契的使用條款。
律政司:蘋果一方隱瞞 使科技園公司未能行使租契下的權力
楊美琪續指,如果科技園一方知道蘋果一方觸犯了租契條款,而如果蘋果日報印刷公司依然選擇不替力高申領牌照,並蓄意聲稱力高是子公司或附屬公司,便會使科技園的土地租用政策形同虛設。
楊指,縱使科技園公司可以透過民事形式作出補救行動(remedial actions),但是不代表不能有刑事控罪,重點是蘋果一方長年透過隱瞞的方式而違反披露責任,使科技園公司未能行使租契下的權力,那麼發牌機制便會形同虛設。
楊強調,若有其他公司想申領牌照進駐地段,必須與承租的公司有「一定關係」,例如製造豉油的公司與數據科技無關,科技園公司便自然不會批出相關牌照。潘官則問,「一定關係」是否未必等同「指明用途」,例如印刷報紙的公司可以與網上新聞內容有關係。楊僅指,壹傳媒動畫公司從沒申領牌照。
楊美琪指,若然蘋果印刷有限公司有權容許任何公司進駐大樓,而未有向科技園公司披露或申領牌照,那便會導致荒謬的情況,邏輯上亦會招致法律後果,因蘋果一方有責任作出披露及申請牌照,讓科技園公司能夠控制和管理其租出的土地,確保符合「指明用途」。
法官關注為何「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未被列為被告之一
對於律政司一方指稱黎智英是涉案公司背後「作出指示及決定的人士(directing mind and will)」,須承擔法律責任,法官關注有什麼證據證明。楊美琪指黎一直是蘋果印刷公司及力高的董事,前者被黎用作為犯案工具。楊又指原審法官陳廣池的裁決指,黎是蘋果印刷公司的擁有人,以及對它有控制權,因此在本案中屬於公司裡「作出指示的人士(directing mind and will)」,遭法官追問有什麼實質證據,而不是基於法官的詮釋。
代表黎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另補充,在控罪時期涵蓋22年之間,黎已於2014年辭任集團董事。
法官關注,既然黎被指利用公司來犯案,惟控方未有基於伙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或是協助或教唆犯罪來控告兩名上訴人,問為何承租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未有被列為被告之一,而只控告黎智英和黃偉強?楊則指因為明顯地公司被黎利用作犯案工具,正如在洗黑錢的案件中,不會控告涉案公司,只會控告被告人。
法官彭寶琴關注,若然律政司一方指按照租契存在披露責任,其說法是成立的話,披露責任便會落在承租人即「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身上,而非黎本人,並追問為何「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未被列為被告人之一。楊則提到,黎其實是租用土地申請書的簽署人,反問是否有需要區分個人責任或承租人責任。
法官彭寶琴問,楊的意思是否不需要區分個人責任或承租人責任?楊同意。
潘官聽畢雙方陳詞後,表示押後宣判,將於6個月內頒布判決。
黎智英和黃偉強被裁定一項欺詐罪成,控罪指稱案發時期涵蓋2016年1月至2020年5月。黎亦被裁定另一項欺詐罪成,該控罪涵蓋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
黎被判監5年9個月,另被判取消董事資格8年及罰款200萬元。黃則被判監1年9個月,已服刑完畢。
案件編號:CACC22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