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香港發生了懷疑劏狗食狗案,案件仍在調查中。
動物界對這宗案件當然感到異常震驚震怒,但對其他人來說,可能只是小事一宗,毋須大驚小怪。
事實上在亞洲社會,食貓食狗是無可否認的依然普遍,中國人、泰國人、韓國人、尤其是越南人,對狗肉之愛好,可謂趨之若鶩。 還慶幸我們依然保留英國遺留下來的殖民傳統,食狗肉是犯法的。 但從落後的法例所見,這也不見得是什麼嚴重罪行吧。據 香港法例 第167A章22條 (1) 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隻或貓隻以作食物之用,不論其是否供人食用。 (2) 任何人不得售賣或使用或允許他人售賣或使用狗肉及貓肉作食物。犯罪者最高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食狗肉的人應不會吃一隻本來已死去的狗吧。那麼先謀殺一條生命,再用來烹調食用,最後也可能只是罰罰款,社會服務令或緩刑了事。 我們這個社會又何以見得有多文明呢?
關於這宗懷疑劏狗食狗案,先後有不同人去報警求助。第一次報警時,警方和漁護署互相推搪下遲遲未到現場,最後竟在完全未了解情況下對報案人說可能是誤會一場,匆匆收隊了事,連開file 也省了。到第二天有人發現了「懷疑狗骨」再報警求助時,警方竟爆出「你又唔係專家,你點知係狗骨」的sound bite。 我不感詫異,我想,警方的態度或多或少可能是社會上普遍市民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