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已解散的支聯會於2021年被警方國安處指是「外國代理人」,並要求7名常委提交資料。前副主席鄒幸彤、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判囚4個半月。3人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今日開審,上訴方、律政司、和5名指定法官花大量時間爭論《國安法》實施細則中,規管外國或境外代理人的罪行條文應該如何演譯。
律政司一再重申,警務處處長只需「合理地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即可發出通知要求提交資料,3名法官先後表達不同意,指出原文根本沒有用上「合理地相信」一詞,質疑律政司是要求法庭重寫條例。常任法官林文瀚更指,實施細則要求提交資料的權力,不存在於普通法下的警權,市民日常面對警方調查,可以選擇是否提供資料,警方可向法庭申請手令獲取資料;但若按律政司的解釋,警方不用經法庭審視就可以發出通知,而拒交資料者即屬犯罪,林官形容似乎由「傳統警權跨出一大步(a wide step from traditional concept of police pow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