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區議會選舉,報稱獨立的候選人歐頌賢出選中西區大學選區,她被揭發涉在選舉期間以歌唱表演及免費書法班誘使他人投票,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選舉舞弊行為罪成,判囚4個半月。她提出上訴,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今頒下判詞,稱單是提供利益並不足夠,要考慮利益的目的「是否必然為誘因,致使選民投票給她」,又指提升知名度的動機,法律上不等於可被視為誘使投票。法官認為只有在「明顯事件中」,才會構成控罪。姚官最終指活動的價值、程度和時間,難以推斷定罪意圖,裁定上訴得直,撤銷所有定罪及判刑,但稱歐頌賢自招賄選之嫌,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報稱機械工程師的被告歐頌賢(44歲),被控於前年10月10日在區議會選舉中作出為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即提供歌唱表演;以及於同月16日在選舉中作出賄賂選民的舞弊行為,即提供書法班。
控方:聘表演者 義工派傳單呼籲「到時支持」